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城市管理领域联合惩戒实施细则》(榕城管委综〔2018〕451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联合惩戒实施对象
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为在城市管理领域(建筑垃圾管理、“两违”治理、环卫管理、市政管理、市容管理等)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经区城管局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被列入城市管理领域失信“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
二、失信“黑名单”认定标准
城市管理领域内失信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
(一)建筑垃圾管理方面
1、非法改装车辆或人为屏蔽(破坏)GPS卫星定位系统被处罚5次以上的渣土运输企业;
2、渣土运输企业所辖车辆单车月累计受到城管执法部门处罚10次以上;
3、未按指定地点卸放建筑垃圾的运输企业及驾驶员。
4、对违反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规定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查实,违章车辆当事人7天之内拒不接受行政处理或一个月之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两违”治理方面
1、违反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被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的;
2、违反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违法建设行为被处以一般程序中较重及以上行政处罚的(按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履行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
3、违反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被执行人无理阻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
4、散布影响社会稳定的谣言,或组织煽动违法上访、越级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及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处罚的;
5、一年内有3次在“两违”领域被轻微行政处罚的(按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三)环卫管理方面
按市政府已审核同意正式下发的《环卫道路保洁企业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环卫失信“黑名单”。
1、市、区综合月考评分(市考评分值占比60%,区考评分值占40%)一年内出现2次低于85分的。
2、市、区综合年度考评平均分(市考评分值占比60%,区考评分值占40%)在全市排名末位的(年终考评平均分在90分以上除外)。
3、提升的经费中用于环卫工人福利待遇比例低于50%的,如工人的基本工资、高温补贴、节假日加班工资、年终奖、体检费、雇主责任险(保额60万元以上)等,经查属实的,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仍整改不到位的。
4、出现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配脚标段工人、机械设备和车辆投入等其他与合同不符情形,经查属实的,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仍整改不到位的。
5、企业当年内三次以上被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省、市人大和政协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市民举报曝光存在问题,经查属实,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6、企业当年内出现两次以上未按规定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重大突击任务、重大活动保障、抗台救灾等任务的。
7、企业中标后将项目进行转包或擅自分包给其它企业或个人;外地环卫企业在榕中标后,未依招标文件要求在本市成立全资子公司的;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市政管理方面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导则》等管理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市政管理失信“黑名单”。
1、在市政管理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掩盖问题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2、未经审批进行破路占道施工且拒不整改、拒不缴纳设施修复费的。
3、建设施工工地(含拆迁工地)未按规定围挡(围遮)作业,或不规范设置围挡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查实、违规行为当事人5天内拒不改正或一个月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市容管理方面
1、根据《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福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及《市容精细化管理考核导则》等管理规定,对沿街商家、企业等单位基本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每季度累计发现9次以上违反“门前三包”行为。
2、根据《福州市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人一年内累计二次违反该办法规定的,或设置人违反该办法规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临时性广告,一年内累计二次未及时整改或撤除的。
3、对违反市容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经各中队查实,违章当事人7天之内拒不接受行政处理或一个月之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失信惩戒措施
城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除对失信主体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外,相关部门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详见附录)。
(一)由城管部门采取的处罚措施
1、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对城管领域内的相关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对纳入建筑垃圾运输管理黑名单的渣土运输企业,采取禁入措施,撤销该企业建筑垃圾准运资格,三年内不予核准其许可:
3、对纳入环卫失信黑名单的环卫企业,取消其在鼓楼区环卫及城市管理相关领域招投标资质,并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取消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2)取消其参与鼓楼区包含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运等环卫项目及园林、公园绿化保洁、建筑垃圾运输等项目的招投标资格;(3)终止其在鼓楼区现行环卫合同,退出鼓楼市场;(4)通过“信用福州”网站上依法公开失信企业信息;(5)撤销相关环卫荣誉称号,取消其参加环卫系统评先评优资格;(6)供金融机构对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外担保审慎性参考。
4、对纳入市政管理失信黑名单的市政施工企业,作为监管的重点对象,纳入区失信企业联合监管惩戒范围;在下个信用等级综合评定周期内,对企业提出的道路挖掘申请一年内不予受理;
5、对纳入市容管理失信黑名单的沿街商家、企业等实行特别监管,随时督查,对违规行为从重从严进行查处。同时,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评选“文明单位”、“诚信企业”“诚信商家”等活动中“一票否决”;
6、对违反《福州市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设置人,记入本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一年内暂停受理其户外临时性广告的申请,对其中一年内累计二次未及时整改或撤除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临时性广告的,三年内暂停受理其户外临时性广告的申请。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供保险费率厘定时审慎性参考。将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失信人及车辆的失信记录作为办理车辆保险业务及厘定相关费率的参考;
2、通过“信用福州”等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信息;
3、供区有关部门评选文明单位、道德模范时审慎性参考;
4、对纳入“两违黑名单”的违法建设,由市产权交易中心予以限制该违法建设产权;
5、对顶风抢建、暴力抗法等情节严重的“两违”违法建设,由供水、供电部门予以停止供水、供电服务;
6、对纳入建筑垃圾运输管理黑名单的车辆,由交警、交管部门予以查封,在从业、准运、通行、办证等方面予以限制;
7、对纳入户外临时性广告黑名单的设置人,由区建设局配合,暂停受理其各类广告设置的申请;
8、对未按规定围遮作业的,由区建设局配合,督促其自行改正,当事人5天内仍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的,将其列入建设市场黑名单、并依法予以停工整顿直至接受处理为止。
四、失信“黑名单”报送机制
局机关各科室、环卫处、市政所,区两违办及各中队认真对照信用重点工作责任细化分解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主体开展联合奖惩工作,形成案例材料,并于每周三下午下班前将联合奖惩落实情况(含案例材料、执法卷宗)报送我局法制科。
(一)执法中队报送失信“黑名单”
各执法中队对符合认定失信“黑名单”案件进行内部审查(审查事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执法全过程记录),并形成列入黑名单请示报告(含案件材料)上报局相关业务科室。
(二)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
相关业务科室对各执法中队上报的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执法全过程是否记录,是否符合联合惩戒失信“黑名单”认定标准,对符合列入条件的及时上报局法制科复核。
(三)局法制科复核
局法制科对上报的“黑名单”案件进行复核,主要复核案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规范,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上报局分管领导。
(四)集体讨论决议
1.局分管领导于每月25日组织法制科、市容科、相关执法中队,对符合“黑名单”认定标准的案件开展集体讨论(作为案卷附件),形成文字记录并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2.失信“黑名单”确认后,由局法制科负责上报至福州市公共信用平台和福州市联合奖惩系统。
(五)信用材料归档
“黑名单”案卷相关材料由局办公室(档案室)负责归档保存;每月负责在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失信“黑名单”。
五、信用修复机制
(一)信用修复的条件
1.信用修复的条件
申请人申请信用修复的行为不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且符合以下条件时方予信用修复:(1)主动纠正了自身存在的失信行为, 且其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2)做出不再发生类似失信行为的信用承诺, 得到信息提供主体认可。(3) 自觉接受信息提供主体监督检查及诚信约谈。
2.失信修复期限
(1)对纳入建筑垃圾运输管理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在整改到位的基础上,3年失信惩戒期满后可解除失信惩戒;(2)对纳入“两违”管理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在整改到位的基础上,3年失信惩戒期满后可解除失信惩戒;(3)对纳入环卫管理黑名单的,3年失信惩戒期满后可解决失信惩戒;(4)对纳入市政管理黑名单的,1年失信惩戒期满后可解除失信惩戒;(5)对纳入市容管理黑名单的,在整改到位无反复1年后,可解除失信惩戒;(6)对纳入户外临时性广告黑名单的,在整改到位2年后,可解除失信惩戒。
3.以下严重失信行为不予信用修复:(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失信行为。(2) 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等失信行为。(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严重影响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 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拒不履行、 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 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5 ) 被信息提供主体认定为不适用信用修复的严重失信行为的。(6)法律、 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可列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以上(1)、(2)项所列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可参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符合其中“严重”的违法情形的,可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4.鼓励存在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通过主动纠正、 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 重塑诚信形象, 信用修复机构可将其作为信用修复的重要参考。
(二)信用修复流程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信息提供主体是信用信息修复的责任主体, 负责核查信用主体的整改情况, 做出信用修复处理决定。
1.接受申请。
(1) 申请人直接向相关执法中队、市政所或环卫处提出申请的,需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信用承诺书、身份证明材料、缴纳罚款票据、单位证明及其他佐证材料。 (2)相关执法中队根据《鼓楼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城市管理领域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对申请信用修复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经中队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信用修复申请报告,上报至局相关业务科室。
2.受理申请。
(1)局相关业务科室接收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对受理对象是否符合信用修复的条件和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等进行核实, 对不予受理的, 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对确认正式受理的, 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局法制科;(2)局法制科在1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信用修复案件进行复核, 情况复杂的, 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至3个工作日, 延长作出修复决定原因要及时告知申请人。(3)局法制科复核后,由局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集体讨论通过并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 ,并将修复决定意见书抄送市信用信息中心。(4)申请信用修复案件相关材料由局办公室(档案室)负责案卷归档。
3.修复办理。
市信用信息中心在收到信用修复决定意见书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后续修复处理工作, 移除或屏蔽相关信息, 同时由市信用信息中心按照“谁上报、谁处理”的原则,协调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对已上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中国”网站的信息进行修复处理。申请人可通过“信用中国”平台查看信用修复结果。
4.其他情况。
(1)除信用记录有效期满系统自动修复外,对城管领域公示的失信记录有异议及特殊情况需提前申请信用修复的,由当事人向相关执法中队提出书面申请,执法中队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符合修复条件的,报送我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1个工作日内),经法制科复核(1个工作日内)报局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局主要领导签批信用修复决定书,相关信用材料向市城管委和市信用办报送(2个工作日完成签批及报送),并及时对接跟进,了解案件修复情况,按规定落实修复工作。
(2)信息提供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 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信用主体受到联合惩戒损害其合法利益的,应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若发现申请人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及时报市信用信息中心,撤销其信用修复结果,并建立该类行为失信档案,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取消该信用主体三年内的信用修复资格。
附件:
1.城市管理领域联合奖惩工作分解表
2.福州市信用修复申请表
3.福州市信用修复决定书
4.失信“黑名单”报送流程图
5.信用修复机制流程图
6.关于黑名单认定的请示(范本)
福州市鼓楼区城市管理局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