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2020年西河游泳场管理运营采购项目”(招标编号:[350102]HZ[GK]2019050)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福建省香柏树体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斗西路1号福商大厦1204单元
被投诉人1:福建华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华真公司)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杨周路21号钱隆汇金中心2号楼510
被投诉人2:福州市鼓楼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以下称文体旅局)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118号
相关供应商:福建世纪海峡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世纪海峡公司)
通讯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综合大楼1#楼三层353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华真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4项为:招标内容设置要求与西河游泳场管理不符;相关工作人员证书要求与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存在冲突;游泳场水上安全设置比例低,人员配备不合理等问题。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二十条,预公告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不予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六十九条,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闽财购[2007]6号)关于评标方法,“10、非国家强制性认证资格的认证、银行资信证明、资质证书等作为评分条件的,每项加分不超过1分。投标人应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商务需求,优于招标文件的可适当加分,但每项不得超过3分。”及“11、商务、技术指标单项分值差不得超过3分。”本项目价格分10分、技术分65分、商务分25分。招标文件设置的分值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于2019年鼓楼区对西河游泳场围墙进行拆除,人员进出更加难以管理,2020年将提升改造西河游泳场,届时将增加价值约600万元的设施及器材,设置安保人员分值2分。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由于鼓楼区将申请2020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智慧体育公园,因此将对西河游泳场进行提升改造,在接下来的管理中应增加智能管理,故在此次招标中增加相对应的内容及分值。相应人员的配备文体旅局认为岸上人员的设定已经能够满足,故未增加。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体育总局职鉴指导中心依据《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由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考核并颁发《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是通过全国统一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发放的,是我国从业医师必须拥有的证书,属于医疗技术方面的认可,证明持证人具有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技术和能力,证书永久有效。故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证书应当写明全国统一颁发的《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该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废止《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已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按安全监管部门下发新的管理规定执行。由于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已取消审批,不应设置两种证书同时具备。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投诉事项成立。综上,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华真公司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十三条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和需求进行编制,2020年为了打造智慧体育公园,文体旅局将加强西河游泳场的管理并希望实时了解人流量,提升西河游泳场软硬件,从出入口管控系统、智能储物柜系统、预警功能、监控系统等方面建立智能游泳场管理,从人工操作变为人工管理,有利于提升鼓楼区西河游泳场的管理水平。目的在于为泳客提供良好舒适的天然泳场,实现政府对全市提供免费、安全的万人泳场承诺,故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在进出口设置脸部识别等系统对人数进行统计。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式,是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29日起)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故营业范围不用作为资格条件对供应商进行限定,如果供应商营业执照上的营业范围没有采购标的也不能被认定为无效投标。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投诉事项4不成立。
综上,由于招标文件约定“本项目推荐合同包1中标候选人数为1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二条等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责令废标,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