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1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精神,我市在全面总结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和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21〕124号),明确了我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榕政办〔2021〕12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工作机制,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
主要内容有:
1.强化项目管理
2.规范运营监管
3.健全退出机制
(二)《福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管理办法》
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1.认定标准
①户型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其中工业(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30平方米以下户型为主。
②出租对象为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园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租赁住房,可重点面向本单位、本园区职工等特定群体出租。
③项目建设标准应符合住建部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
④房源应集中式建设,规模上原则不少于50套(间)。
2.认定程序
分为既有项目和新增项目
①既有项目中已申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直接发放认定书;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向所在地保租办提出申请,保租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的,核发项目认定书。
②新增项目中新供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项目认定程序为: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保租办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后,由保租办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项目认定书。四城区项目由市保租办核发,其他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保租办核发并报市保租办备案。
(三)《福州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明确了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屋的范围、要求和审批程序。主要内容有:
1.明确改建的房屋范围
2.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要求
3.规范审批程序
(四)《福州市产业园区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主要内容有:
1.建设模式
2.审批程序。
(五)《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位于四城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依法登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未列入土地收储计划,并实际使用土地10年以上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2.审批流程
(1)宗地申请,根据空置情况和规划要求,可全部拆除重建或利用宗地内空余土地新建。
(2)分级审查,区保租办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市保租办审核,市保租办提出用地、建设和运营方案报市政府决策。
(3)项目认定,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申请单位持市保租办核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市资源规划局将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单位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地可保留划拨,原出让地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土地使用年限按剩余年限计,期限届满由政府收回。
3.建设和运营要求
(1)整体确权。项目建成经验收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允许按土地用途单独登记,但应整体持有、不得分割转让。
(2)租金要求。可优先满足本单位干部职工的住房需求,租金标准自行确定,不高于市场标准90%。面向社会租赁的按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执行,租金收入上缴市财政。
(3)日常监管。属地区政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等全链条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