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和管理工作,今年我市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就2020年印发施行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州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20〕49号)有关公租房保障事项作优化调整,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保障范围方面
一是统一保障类型,不再分设保障类别。即: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实行统一的准入门槛。具备本市户籍或不具备本市户籍但在中心城区稳定就业(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的),符合相关收入和住房条件就可以申请中心城区公租房保障。
二是做好政策衔接,设置合理过渡期。即:对往年已取得原B、E型保障资格的家庭,保留其保障资格,实行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对其开展租后复核时仍适用原定的保障条件,3年期满执行届时公租房保障对象的统一准入标准。
同时,对于经市政府同意的定向配租对象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各类“兜底保障”住房救助对象,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二、在保障方式方面
坚持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大力推行货币化租赁补贴发放。
一是明确实物配租对象。今后中心城区公租房房源主要面向中心城区户籍居民家庭供应,并给予一些特殊困难家庭政策倾斜,对住房救助对象、二级以上重度残疾、70周岁以上老人、失独家庭、优抚对象等群体以及其他政策规定应予以优先保障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租,低保家庭落实应保尽保。
二是明确配租和租金标准。1人、2人、3人及以上户分别配租45、55、65平方米左右户型。统一按市场租金标准(按公租房小区周边同等级社会化租赁住房租金价格进行评估)的50%收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住房救助对象免收租金和物业服务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可以根据规定适当减免租金,申请对象享受其他政策法规明确租金优惠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是明确租赁补贴对象。符合我市中心城区公租房保障条件的非户籍家庭以发放租赁补贴实施保障;户籍家庭也可以选择租赁补贴。
四是明确租赁补贴标准。1人户、2人户、3人及以上户保障面积标准分别为45、55、65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保障面积补贴市场租金标准的50%(非户籍家庭以在福州工作、学习且取得居住证的家庭人口作为保障家庭人口依据)。
同时,实物配租家庭轮候6个月以上仍无房源配租的,可先行发放租赁补贴,待房源筹集到位后转实物配租。
三、在审核程序方面
进一步完善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机制,提升数字化工作水平。今后新增线上方式受理审核,进一步便利群众申请。申请人可登陆“e福州”APP,实名注册后进入公租房申请板块进行线上申请。
四、在租后监管方面
通过加强现场管控、监控自来水使用情况、推行人脸识别门禁系统等方式,遏止转租、转借、长期无故空置等违规行为。建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巡查抽检制度,每年抽检不少于10%保障家庭。强化保障家庭相关信息的日常筛查力度,力争通过数字化手段,动态掌握保障家庭变化情况。
发现违规使用、违规装修、转租转借、空置等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以及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同时,健全惩戒机制。对于在公租房申请或租赁期间,通过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方式骗取住房保障资格或续租(续保)资格的,一经查实,立即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