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发挥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优势,确保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和工业(产业)园区宿舍项目按建设进度获得相应财政补助,推动项目尽快建成投入使用,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的函》(建办房〔2021〕49号),就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全流程监管,加快资金拨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奖补资金监管专户
已批准纳入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和工业(产业)园区宿舍项目,奖补企业应按项目设立奖补资金监管专户,确保拨付资金按进度安全使用。奖补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开设奖补资金监管专户、并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的,暂停审批和拨付奖补资金。
二、加强奖补资金全流程监管
(一)经批准纳入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奖补资金按批准奖补总金额拨付到奖补资金监管专户(本通知印发前已拨付到企业的奖补资金不纳入监管专户,相应扣减后剩余资金继续拨付到监管专户)。其中:市本级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含市国有房产中心回购项目)奖补资金监管专户由市房管局与开户银行共同监管,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马尾区、高新区和六县(市)区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含回购项目)奖补资金监管专户由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规建局)与开户银行共同监管,签订三方监管协议(附件1)。
(二)经批准纳入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工业(产业)园区宿舍项目,奖补资金按奖补总金额的90%拨付到奖补资金监管专户(本通知印发前已拨付到企业的奖补资金不纳入监管专户,相应扣减后剩余资金继续拨付到监管专户)。工业(产业)园区宿舍项目奖补资金监管专户由工业(产业)园区管委会与开户银行共同监管,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附件2)。工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应综合评估奖补项目建设和奖补企业征信状况,统筹安排拨付奖补资金,加强重点企业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三、监管专户资金提取使用
奖补企业设立奖补资金监管专户后,奖补企业按照奖补项目“开工50%、主体封顶30%、竣工交付20%”的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奖补资金。其中:新建租赁住房项目按照《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项目资金拨付及申请审核业务流程(试行)》(榕房〔2020〕7号)有关规定审批后提取使用;工业(产业)园区宿舍项目按照《关于印发工业(产业)园区配套宿舍项目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租赁住房发展奖补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房〔2021〕47号)和《关于工业(产业)园区租赁住房项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拨付有关事项的通知》(榕房〔2022〕50号)有关规定审批后提取使用。
四、本通知与《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项目资金拨付及申请审核业务流程(试行)》(榕房〔2020〕7号)及相关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央财政支持福州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监管协议(新建租赁住房项目)
2.中央财政支持福州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监管协议(工业产业园区宿舍项目)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