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发布凤湖三建剩余地块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目的
凤湖三建剩余地块项目,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黎明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范围位置详见附件。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商业商务混合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土地0.1178公顷,其中洪山镇黎明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庄0.1178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0.1178公顷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洪山镇黎明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3〕12号)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4〕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镇、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144万元/公顷。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6万元/公顷,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我市征迁规定执行,由住建部门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此次征收土地范围不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
2.本批次征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及劳动力人口。经研究决定,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障安置的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街)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街)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拟征收该土地内涉及的相关权利人签订协议时间早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时间的,提前签订的协议补偿标准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附件:凤湖三建剩余地块征地范围示意图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