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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部门负责人能否在担任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时再兼任部门安全员?

时间:2025-02-28 11:01 来源:鼓楼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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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里讲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的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风险较小,生产经营的规模也较小。因此,法律规定不要求其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可以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人员配备与其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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