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和基础。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审计监督制度作为国家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得到确立。宪法对审计体制、基本原则、基本职权、审计长的法律地位和任免事宜等作了具体规定。
——确立了我国的审计体制。宪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确立了我国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确立了我国审计机关的基本职权。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确定了审计长的法律地位和任免事宜。审计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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