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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养老标准化服务规范(试行)

时间:2023-02-10 16:38 来源:鼓楼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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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智能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网络,进一步优化养老设施空间布局,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可持续发展的鼓楼特色养老服务模式,全面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二条  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参照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配置》GB/T33169-2016(详见附件1) 

  第三条  服务资质 

  1.机构资质。服务机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内设医疗机构,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条  机构设置总体环境。靠近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交通便利,有满足救护车驶入的道路,无水、气、声、光污染及自然灾害隐患。 

  第五条  设计规范。 

  1.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残疾人建筑设计规范; 

  2.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环保等国家标准; 

  3.居住用房和主要公共活动用房布置。老年人居住用房和主要公共活动用房应布置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 

  4.无障碍设计。主要出入口、大门、走廊、楼层通道、电梯、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医疗保健用房等均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卫生间有扶手,无台阶; 

  5.走廊的净宽和房间门的尺寸。走廊的净宽和房间门的尺寸是考虑轮椅和担架床、医用床进出且门扇开启后的净宽尺寸; 

  6.公共场所及安全标志标识。出入口标识、楼层平面示意图、楼梯间楼层标识等连续清晰,安全标识醒目; 

  7.建筑面积。大于1000m2; 

  8.床位数(包括休息的躺椅)。不少于20张; 

  9.生活用房。休息室、卧室(含卫生间)、餐厅(含配餐间)、开水间、淋浴房、公共卫生间; 

  10.医疗保健用房。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心理疏导室; 

  11.公共活动用房。阅览(书画)室、棋牌室、多功能活动室、爱心小屋、健身房、网络室、少儿活动专区; 

  12.管理服务用房。办公室、厨房、洗衣房、职工用房、设备用房、档案室以及专用晾晒场地; 

  13.应保证有充足的活动面积,工作人员办公面积不得超过50m2。 

  第六条 设施和设备 

  1.消防设施。按照消防验收或备案的要求配置消防报警、防火器具、标志标识,紧急疏散通道等设施设备,并保持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2.无障碍医用电梯。二层及以上的楼层有老人用房时,需要配备无障碍且能兼作医用的电梯,平房则不考虑该项; 

  3.冷暖空调。公共场所、卧室均需配备冷暖空调(不含走廊卫生间); 

  4.健身器材。具有辅助性、适老化健身器材; 

  5.康复辅具。拐杖3副以上、轮椅2台以上、助行器2台以上、沐浴椅4张、沐浴床1张; 

  6.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男女分设,防滑、通风、有坐便器并安装呼叫装置; 

  7.热水、取暖。有热水供应、有取暖设施; 

  8.尖角凸出处理。老年人能接触到的各种设备无尖角凸出部分; 

  9.地面防滑。地面做防滑处理; 

  10.安保设备。有视频监控系统、有呼收报警系统; 

  11.通信设施。有2台公用电脑、宽带、WI-FI、固定电话; 

  12.文化娱乐设施。提供电视、棋牌桌、书籍、报纸、刊物及绘画用品; 

  13.厨房设备。配备生熟食操作台、生熟食冷冻冷藏箱、生熟食容器、餐具消毒柜; 

  14.洗衣设备。有洗衣机、有烘干机; 

  15.接送汽车(自有或租赁)。低偿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交通接送服务,并保证安全; 

  16.外观设施。绿底、黄字、上中文下英文,统一格式为:XX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悬挂在门口醒目位置。入口应设接待台。 

  第三章 照料中心内部管理规范 

  第七条 服务人员 

  1.人数及持证上岗情况。服务(含护理)人员数达到8人,持证人员必须占50%以上; 

  2.社会工作者(含证)人数。社会工作者(持证)1人以上; 

  3.厨师(含证)。厨师(持证)1人; 

  4.医生、护士。护士(持证)2人以上,医生1人(可兼职); 

  5.护理员。3人(持证)以上; 

  6.其他人员。持有所从事工种的初级以上职业证书,服务人员持有《健康证》; 

  7.人员管理。固定员工需签订聘用合同,并对服务人员实行任期考核制,并将考核结果对外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8.行为规范。(1)工作期间着装要端庄、得体、整洁、清爽,必须统一着装,佩工作牌,党员必须佩戴党员徽章。行为举止要大方得体,坐姿、站姿、走姿、手势做到端正、文雅、规范;在办公区内,不得大声喧哗、嬉笑、打闹。(2)接待服务对象时应主动、热情、耐心、规范,推广、使用普通话按规定时限完成服务工作,具有较强的联系、沟通、协调、管理能力; 

  9.人员培训。行政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养老管理培训,有记录;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有登记;机构内部每年有开展职业道德、行业规范、技术培训等,有记录。 

  第八条 制度建设 

  1.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规章制度健全; 

  2.工作标准。提供的所有服务项目,每一项都有工作标准。服务标准应达到或超过福建省《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的要求; 

  3.管理体制。实行岗位责任制、任期考核制; 

  4.信息资料统计上报。有机构工作信息资料统计,按规定按时上报主管部门无差错。 

  第九条 服务管理 

  1.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公开; 

  2.服务流程管理。接受服务申请、确定服务对象、确认服务项目、签订服务协议(与托管对象)、安排人员开展服务、回访监督全流程要求明确; 

  3.服务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评估、服务记录、服务评价等表格记录及时,纸质和电子版齐全完整、保管安全; 

  4.服务改进。有服务投诉渠道及调解机制、有征求意见渠道,定期检查改进并记录; 

  5.服务检查。有自查并记录,有管理部门检查记录。 

  第十条 卫生管理 

  1.地面、墙面、天花板无污染、灰尘、杂物、蜘蛛网,每日清扫,门窗、玻璃明亮,无污染、灰尘; 

  2.家具、灯具洁净、完好,中心内用物摆放有序,床、床头桌、脸盆固定放置; 

  3.各种标志牌、装饰品无灰尘、污渍、破损,环境无积存垃圾,无卫生死角,生活垃圾每日清除,按规定处理; 

  4.公共区域畅通,无杂物、污渍、水渍,按程序和要求定期检查环境卫生服务效果; 

  5.有卫生防疫制度并公示。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 

  1.安全管理组织健全,分工职责明确,有召开安全专题会议,有年度安全计划,有安全操作规范,有签订安全责任书; 

  2.有安全专(兼)职人员,每年接受在岗教育培训,熟悉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能处理突发安全事件; 

  3.食品安全、医疗护理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信息安全、环境安全等管理制度健全; 

  4.有安全监控系统,安防设施设备完善、灵敏、有效; 

  5.各种安全记录完备,有安全检查档案,记录详细; 

  6.有水池、高坡、楼梯、阳台等危险地段的,须设置警示牌,安装防护设施; 

  7.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防止老年人走失; 

  8.建立各种疾病、事故、灾害、消防、公共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每年组织演练2次; 

  9.对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等事件有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第四章 养老机构(含住人)生活照料服务规范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含住人)生活照料服务规范参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规范》(MZ/T171-2021)(详见附件2) 

  第五章  照料中心服务项目及实施规范 

  第十三条 日间照料。在中心内提供老人日间照料服务。 

  第十四条 过夜照料(短期寄养)。为高龄、失能、半失能老人就近提供喘息式短期寄养、集中照护服务。配置24小时值班人员。 

  第十五条 有个人生活照料服务技术操作规范及服务流程,包括服务范围、内容、时间、地点、人员等,向服务对象和第三方公开。 

  第十六条 对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进行综合评估,形成纸质和电子档案。 

  第十七条 服务质量做到:服务对象身体清洁、穿着得体舒适、无异味。做到“四无”(无压疮、无坠床、无跌倒、无烫伤),Ⅱ度压疮发生率为0 。 

  第十八条 服务人员“七知道”服务对象(姓名、照料重点、爱好、疾病、家庭、治疗、心理)(现场抽检机构服务人员的10%)。 

  第十九条 建档服务。建立服务对象档案动态管理机制,全面掌握老人的个人信息、经济状况、健康情况、养老需求、家庭信息、子女信息等,并形成纸质和电子档案。 

  第二十条 应急协助服务。接受紧急呼叫来电并响应服务;为老人联系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服务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救援。 

  第二十一条 位置信息服务。配置便于老人使用的定位监控终端,随时获取老人的位置信息,对老人进行关爱定位和远程监护。 

  第二十二条 主动关怀(回访)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上门访部、电话定期回访服务。 

  第二十三条 文体娱乐服务。定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养生保健、社区公益等活动,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有记录。 

  第二十四条 助餐服务。协助和集中进食、送(做)餐。食谱公开,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按时供应饭菜,荤素搭配,干净卫生,符合营养要求。食品配送机构遵守食品安全法并符合国家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第二十五条 助医服务。陪同就诊、带药服务,低偿为服务对象提供陪同就诊、带药服务。中医保健服务,在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医生的指导下为老年人提供中医保健养生知识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康复服务。由专业的康复师为老年人提供康复知识指导和咨询服务。运用综合康复手段,低偿为老年人提供维护身心功能的康复服务。 

  第二十七条 助浴服务。低偿为服务对象提供在点、上门和外出助浴服务。 

  第二十八条 助洁服务。低偿为服务对象提供上门居室清洁、物具清洁服务。 

  第二十九条 洗涤服务。低偿为服务对象提供衣服集中洗涤、上门洗涤服务。 

  第三十条 助行服务。低偿为服务对象提供户外散步和外出助行服务。 

  第三十一条 代办服务。低偿为服务对象提供代缴、代购、代领、代修、代寄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法律维权服务。为老人提供法律知识普及和法律咨询服务。 

  第三十三条 交通接送服务。交通接送服务交通接送服务交通接送服务交通接送服务交通接送服务交通接送服务。 

  第三十四条 精神慰藉。(1)陪伴服务。低偿为服务对象提供谈心交流、读书读报服务;(2)专业心理咨询。由专业心理咨询师低偿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服务,包括沟通、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3)临终关怀。对老人进行临终关怀。 

  第三十五条 辅具租赁。低偿为服务对象提供辅具租赁服务。 

  第三十六条 无障碍改造服务。对有经济能力并有需求的老年人开展无障碍改造有偿服务。 

  第三十七条 申报条件。申报等级评定前连续2年以上无发生火灾等事故,未发生人员非正常死亡现象。 

  第六章 养老机构(含住人照料中心)老年人健康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养老机构(含住人照料中心)老年人健康档案管理参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档案管理规范》(MZ/T168-2021)(详见附件3)       

  第七章  准入条件照料中心运营方信息标准 

  第三十九条 (1)中心运营方需具备专业团队及充足人员可使用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及微信小程序,通过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实现所有服务订单电子化操作;(2)运营方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条件;(3)具有养老服务相关资质与相应条件,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4)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报告,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第八章 第三方评估标准 

  第四十条 开展第三方评估的主体因具备以下条件: 

  (1)应是合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2)应具有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  

  (3)近二年组织过社会服务项目评估工作,有社工服务项目评估经验的优先考虑; 

  (4)最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失信记录(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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