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单位地址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鼓)文综罚字〔2024〕004号 |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 |
福州凤凰天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西洪路528号云座-3号楼9层A区-A22(商务托管) |
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
罚款100000元人民币,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设备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日期: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