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 KIM THANH:
你认为区市场局未依法履行举报查处、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出两件行政复议申请,案号为(鼓政行复〔2024〕38号、鼓政行复〔2024〕39号)。本机关依职权分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鼓政行复〔2024〕38号、鼓政行复〔2024〕39号),并于2024年6月13日依据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提供的送达信息通过EMS邮寄方式向你送达,该邮件于2024年6月17日被退回,根据物流信息显示退回原因“因收件人未在收件地址且电话无法接通”。本机关又于2024年6月18日依据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提供的送达信息通过EMS邮寄方式再向你送达两份《行政复议决定书》(鼓政行复〔2024〕38号、鼓政行复〔2024〕39号),该邮件于2024年6月22日再次被退回,根据物流信息显示退回原因“因收件人未在收件地址且电话无法接通”。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两份《行政复议决定书》(鼓政行复〔2024〕38号、鼓政行复〔2024〕39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复议决定书》(鼓政行复〔2024〕38号)
2.《行政复议决定书》(鼓政行复〔2024〕39号)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