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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2-04-12 10:41 来源:鼓楼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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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政行复不〔2021〕1号

  申请人:XXX,出生日期:XXXX,身份证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XX。

  被申请人: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办事处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白马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陈阳,职务:主任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鼓西信答复信字〔2021〕X号)(以下简称《意见书》),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请人请求:撤销《意见书》,依照法律规定给予重新审定处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原《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若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意见书》不服,可以向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此外,本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意见书》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未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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