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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2-04-12 10:37 来源:鼓楼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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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政复决字〔2021〕21号

  申请人:XXX,出生日期: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身份证住址:XXXXXX。

  被申请人: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雄,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举报编号:XXXX),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4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举报编号:XXXX);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举报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8月6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木之初旗舰店”,支付花费9.9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木筷子”一份,订单编号:XXXX,商家通过极兔速递:XXXX发出,于2021年8月10日签收。打开使用,发现问题后,于2021年8月12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

  2021年9月2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的举报告知书,得知不予立案。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回复,不予认可。被申请人称依法将商家列入经营异常。被申请人作为商家登记主管部门,赋有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商家因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却并未影响其继续违法经营。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要求被申请人发函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家在平台上违法经营的店铺进行封停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8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福州悦品森木业有限公司,举报内容为其于2021年8月6日在拼多多店铺“木之初旗舰店”,支付9.9元购买“竹木筷子”一份,到货后发现竹木筷子有明显刺鼻气味,有毛刺,商家无法提供《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要求对商家进行调查,并附了投诉举报书以及订单详情、产品快照、快递实物照片等材料。根据属地监管原则,该举报件于2021年8月12日转至辖区市场监管所处理。

  经查询,被举报人福州悦品森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2YCF3Y54,法定代表人:温洪江,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乌山支路44号福山楼04店面,经营范围:木制品、木材、家具、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石材、日用百货、体育用品、办公用品、计算机软硬件、针纺织品、花卉、清洁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包装材料、纸制品、机械设备配件的批发、代购代销;木制品加工。

  2021年8月24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乌山支路44号福山楼04店面进行现场核查,该场所现为福州德轩堂医药有限公司在此开展经营活动,现场未见被举报人福州悦品森木业有限公司在此经营。鉴于被举报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的规定,被申请人拟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经查询福建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被举报人已于2020年7月3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由被申请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因被举报人无法联系,无法核实申请人所声称的产品有明显刺鼻气味,有毛刺等情况,被举报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无法核实,故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1年9月2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将该举报件的处理结果录入,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可在全国12315平台上查询到该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和第二十六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处理举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处理举报的除外。”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举报件之后,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依法核查。经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被举报人取得联系,且被举报人已于2020年7月3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法核实申请人所举报事项,故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不予立案结果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反馈,申请人亦可在全国12315平台上查询到该反馈结果。

  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的规定,收到举报时因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在被申请人辖区故被申请人予以处理。在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无法核实被举报人违法情况,另根据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传的物流信息显示,寄件人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因此被申请人无法对被举报人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及时核查,并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在法定时限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8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福州悦品森木业有限公司,举报内容为申请人于2021年8月6日在福州悦品森木业有限公司运营的拼多多店铺“木之初旗舰店”,花费9.9元购买的“竹木筷子”有明显刺鼻气味,有毛刺,商家无法提供《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等情形,要求对其进行查处并附有关材料。

  2021年8月24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福州悦品森木业有限公司的登记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乌山支路44号福山楼04店面进行现场核查,该场所现为福州德轩堂医药有限公司在此开展经营活动,现场未见被举报人福州悦品森木业有限公司在此经营。2021年8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1年9月2日,被申请人将不予立案决定录入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2020年7月3日,被举报人福州悦品森木业有限公司由被申请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人系在拼多多平台购买的案涉产品,发货地为福建省闽侯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12315平台截图及举报单打印件、附件材料;2.被举报人的内资情况表;3.实地核查记录表及照片;4.被举报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材料;5.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第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本案中,申请人举报的福州悦品森木业有限公司,其作为拼多多平台的经营者,虽然注册地在福州市鼓楼区,但经被申请人现场核查,发现其并未在该注册地址实际经营,结合申请人所提交的物流详情单等材料亦可知,案涉商品的发货地址位于福建省闽侯县,亦非福州市鼓楼区。为此,被申请人无法核实被举报人福州悦品森木有限公司否存在相应违法事实,且被申请人无管辖权,故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经审查之后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第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2日收到申请人举报,于2021年8月24日核查后于8月3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1年9月2日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福州悦品森木业有限公司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举报编号:XXXX)。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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