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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2-04-12 10:34 来源:鼓楼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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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政复决字〔2021〕18号

  申请人:XXX,男,出生日期:XXXX,身份证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XX。

  被申请人: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雄,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举报编号:XXXXXX),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9日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举报编号:XXXXXX);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举报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8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福州市华言奈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商品。而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回复称:不立案,内容:“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现场检查,福州市华言奈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经营,超过三年未履行公示义务,现已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并未依法履行其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责,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8月5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福州华言奈商贸有限公司,举报内容为其于2021年7月17日在拼多多电商平台福州华言奈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华言奈食品专营店花费5.5元购买代用茶1件。收到货后发现商品存在造假掺假食品包装袋异常、包装污染、产品造假掺假基本标识不全非法宣传等多种问题,欺诈消费者,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对商家该产品进行立案调查,要求被举报人提供其购买批次检测报告。根据属地监管原则,该举报件于2021年8月5日转至辖区市场监管所处理。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举报人福州华言奈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2YMMX01D,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15号夹层-2,成立日期2017年10月18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举报人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于2018年4月2日被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2021年5月17日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021年8月18日,被申请人到被举报人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并询问周边商户,该地址未见被举报人正常经营。被申请人查询工商登记系统被举报人的联系方式,通过办公电话(0591-XXXXXX)联系被举报人,但被举报人均未接听。因被举报人无法联系,举报人在举报书中所列举的涉嫌问题无法进行核实,故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1年8月23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将该举报件的处理结果录入,并予以办结。申请人亦可在12315互联网上查询到该反馈结果。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和第二十六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处理举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处理举报的除外。”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举报件之后,将该举报件转至辖区市场监管所进行调查处理,并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依法核查。经核查,被举报人已于 2018年4月2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2021年5月17日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对外公示,被申请人无法与被举报人取得联系,无法核实申请人所举报事项,故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

  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的规定,收到举报时因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在被申请人辖区故被申请人予以处理。在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无法核实被举报人违法情况,另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快递运单信息查询显示,寄件人地址系为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因此被申请人无法对被举报人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及时受理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5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举报福州市华言奈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产品过程中存在造假掺假食品包装袋异常、包装污染、产品造假掺假基本标识不全非法宣传等多种问题(举报编号:XXXXXX)。2021年8月18日,被申请人前往现场进行核查,未发现福州市华言奈商贸有限公司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15号夹层-2处经营。2021年8月20日,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1年8月23日将结果录入12315系统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福州市华言奈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被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2021年5月17日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申请人系在拼多多平台购买的案涉产品,发货地为河北省保定市。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举报相关材料及附件;2.被举报人的主体信息;3.现场笔录;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截图(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公示材料);5.申请人购买商品快递运单查询截图;6.不予立案审批表;7.全国12315平台举报处理时间线截图。

  本机关认为:第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本案中,申请人举报的福州市华言奈商贸有限公司,虽然注册地在福州市鼓楼区,但经被申请人现场核查,发现其并未在该注册地址实际经营,结合申请人所提交的物流详情单等材料亦可知,案涉商品的发货地址位于河北省保定市,亦非福州市鼓楼区。为此,被申请人无法核实被举报人福州市华言奈商贸有限公司是否存在相应违法事实,且被申请人无管辖权,故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经审查之后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第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5日收到申请人举报,于2021年8月18日核查后于8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8月23日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福州市华言奈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举报编号:XXXXXX)。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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