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2-04-12 10:30 来源:鼓楼区司法局
| | | |

  鼓政复决字〔2020〕8号

  申请人:XXX,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XX,身份证住址:XXXXXX。

  被申请人: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雄,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对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百公司”)的举报,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的受理或转办;2、责令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其于2020年8月2日通过全国12315网站举报东百公司。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转办。截止2020年8月12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电话、书面和短信对其投诉内容的任何回复。              

  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20年8月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东百公司,称“2020年7月17日在东百中心微信公众号购买了SK-II经典礼盒一套,宣传¥5544总价值套装5.7折,5544元计算5.7折应为3160.08元,多收款551.92元。但是在购买页面中明确表示原价为4640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被举报人系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4382187J ,住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北路84号-185号(除178-1号)。

  2020年8月3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东百公司进行核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关于顾客XXX举报问题回复》,被举报人认为申请人与被举报人在微信推文的理解方面存在误差,被举报人不存在被举报的情况。2020年8月20日,为详细了解申请人在东百中心微信公众号购买商品的详细经过和其投诉举报的事实情况,被申请人通过办公电话(0591-XXXX)拨打申请人投诉举报登记的联系电话(XXXX),接听电话系为一名男性(申请人为女性),该男性告知被申请人不认识申请人。因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复杂,被举报人行为是否涉嫌违法还需要进一步核查,故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于2020年8月20日延长核查期限至2020年9月10日。

  被申请人认为按照国家机构改革有关精神,价格监督检查执法职能已划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2019年4月1日起,价格行政处罚有关程序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另,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微信小程序中“我要举报”模块对东百公司进行举报,该模块“举报须知”中已明确告知处理投诉举报依据的法律法规。因此,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和第二十六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处理举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处理举报的除外。”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举报件之后,将该举报件转至辖区市场监管所进行调查处理,并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依法核查。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延长核查期限至2020年9月10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1、2020年8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全国12315转来的申请人的举报件(举报单编号为:XXXXX),申请人称其于2020年7月17日在东百中心微信公众号购买了SK-II经典礼盒一套,宣传¥5544总价值套装5.7折,5544元计算5.7折应为3160.08元,多收款551.92元,但是在购买页面中明确表示原价为4640元。

  2、2020年8月6日,被举报人东百公司给被申请人出具了《关于顾客XXX举报问题回复》,表示其不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3、2020年8月20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延长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延长至2020年9月10日。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1、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有关精神,价格监督检查职能已经划归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价格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国市监竞争函〔2019〕98号),自2019年4月1起,价格行政处罚有关程序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执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被举报人住所地位于被申请人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权力来源合法,系履行法定职责,符合相关规定。

  2、经查,全国12315平台分设投诉栏目和举报栏目,消费者若在该平台进行投诉、举报,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明确选择投诉、举报这两个不同的栏目进行登记。消费者若认为存有需要同时投诉、举报的事项,应该同时选择这两个栏目分别进行登记,且在该平台的举报须知中已明确告知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

  被申请人受理的是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中的举报模块对东百公司进行的价格欺诈的举报(举报单编号为:XXXX),且申请人在向本机关提交的复议申请书中也明确表示,系因认为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申请人举报的受理或转办,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此,被申请人认定其受理的申请人要求对东百公司涉嫌价格欺诈进行处理属于举报,事实认定清楚。

  3、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经核查后认为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于2020年8月20日决定延长举报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延长至2020年9月10日,符合法定程序。

  截止申请人2020年8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的处理期限尚未届满,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故申请人在处理期限未届满就认为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东百公司的举报正在核查处理,截止申请人2020年8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该举报的处理期限尚未届满,被申请人不存在逾期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相关链接相关链接
点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