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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9-01-02 15:39 来源: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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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规范我市城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行为,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17]56号)要求,现将我市城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市(包括所辖县、市、区,下同)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下同)供气工程由燃气经营企业施工建设的,其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适用本通知。

  二、我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2850元/户,下浮不限。

  三、本通知核定的供气工程建设费是指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包括建筑区划内管道燃气设施的勘察、设计、设备、设施、材料、施工、安装、检测、监理、验收、计量表具和表后3米内用管(镀锌管,若表在户外,按入户后3米)施工及材料等费用。

  四、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费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结算,不再另外向燃气用户单独收取。

  五、供气工程设施建成后,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燃气管道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六、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以及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所收取的供气工程建设费要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价格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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