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结合福州市测绘行业实际情况,制定福州市测绘资质单位信用分级监管制度。
一、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管理
测绘资质单位进入红黑名单主要依据各单位的信用情况,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包含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不良信息分为轻微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对不同类别主体采取分级分类监管。
(一)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作为良好信用信息记录(A类):
1.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行为获得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授予的良好资信评级。
2.单位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表彰奖励。
3.获得国家和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评定的相关奖项或荣誉称号。 ·
4.取得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相关产品发明专利权、软件著作。
5.在国家级或省级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中,批成果质量合格且样本质量等级达到优级。
6.为政府、公众提供防灾减灾、应急保障等测绘地理信息服务。
7.参与国际合作或者开拓国际市场。
8.主导制定测绘地理信息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作为轻微失信信息记录(B类):
1.测绘资质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30日内未申请变更。
2.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测绘项目备案(任务登记、验证登记等)义务。
3.未按要求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信息。
4.因与测绘有关的不良行为被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终审判决测绘资质单位承担责任或者履行义务。
(三)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作为一般失信信息记录(C类):
1.提供虚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2.不配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隐瞒、拒绝和阻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3.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测绘资质单位经营异常信息。
4.不履行与测绘有关的处罚、判决、裁定等,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未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四)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作为严重失信信息记录(D类):
1.未依法送审地图或者未按照审查要求修改地图即向社会公开。
2.违反保密规定加工、处理和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存在失泄密隐患被查处。
3.测绘成果质量经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判定为批不合格。
4.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质证书。
5.侵犯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被查处。
6.由于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
7.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8.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9.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10.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11.测绘资质单位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12.伪造、变造测绘成果。
13.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4.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
15.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
16.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
17.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18.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19.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20.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
21.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22.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23.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24.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25.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26.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
27.受到其他行政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红黑名单管理
1.不良信用记入自然资源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系统,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
2.信用信息按照“发生即申报,随报随审,通过即发布”的原则进行管理。
3.测绘资质单位两年内累计计入4次轻微不良行为记录,列入黑名单。
4.测绘资质单位两年内累计3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列入黑名单。
5.测绘资质单位两年内计入一次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
6.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红黑名单”在本局门户网站公布。必要时,可采取新闻媒体曝光的方式公布。
鼓励社会公众对列入信用“红黑名单”测绘资质单位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或与实际公布名单情况不符的,有权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后将予以处理。
7.失信“黑名单”的公布期限为2年。披露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公布期限届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有关信息内容从网站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中删除,转为信用档案资料保存。
三、联合惩戒
失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制度,在失信“黑名单”公布期内,由市直相关部门对测绘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提高检查频率;
(二)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不得实行告知承诺、容缺审批和其它绿色审批通道;
(三)不得参与各种评优评先,其中信用修复的信用主体不得参与本年度的各种评先选优;
(四)由相关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在项目审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及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依法采取限制措施;
(五)暂停审批科技项目;对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经认定机构核实,取消资格;禁止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六)依法限制申请认证机构资质(含资质延续)、认证领域扩大;依法限制申请认证(含认证证书延续);认证机构加大对失信企业的证后监督力度,依法撤销或者暂停相关认证证书。
四、信用修复
信“黑名单”公布1年后,测绘资质单位和测绘从业人员认为其失信行为已经整改到位,可以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检查认为已经整改到位的,进行信用修复,将及时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方网站和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系统上删除相关信息,并告知申请人修复决定。
经检查认定整改不到位的,不予信用修复,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