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档案行政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履行档案法定职责,依法管理档案事业,根据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适当,符合法定程序,做到执法程序公开。
二、开展执法检查或调查违法案件工作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行政执法依据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做到执法依据公开。
三、执法人员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刁难,应告知其具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不得因其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统一文书,不得缺项或漏填。
五、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应予保密。
六、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不准饮酒,不准接受馈赠,不准参加单位或个人举办的各类宴请和娱乐活动。
七、执法人员不准为当事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不准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八、发现上述问题可以向区档案局举报,举报电话:87511996。
鼓楼区档案局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