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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楼区贯彻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01-18 11:21 来源: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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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政综[2010]28号

 

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区直各办、局(公司)、洪山科技园、福州软件园:
    为进一步强化我区环境保护工作,加快推进宜居城区建设,经区政府2010年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鼓楼区贯彻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鼓楼区贯彻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2010]1号)(以下简称《规定》)、《福州市贯彻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0]35号)精神,为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持续推进生态鼓楼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持续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明确领导责任
    各街镇主要领导和区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街镇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街镇和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每年要向区政府专题汇报各自职责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强化目标考核
    建立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考核,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在评优创先活动中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各街镇和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制订措施,抓好落实。区监察局、区环保局要监督检查各街镇和区直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区政府书面报告。
    三、落实部门职责
    区直各部门要按照《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福州市贯彻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认真抓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落实,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相关部门职责作出如下相应调整:
    (一)环保部门职责:
    1、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的实施。
    3、负责审批新建(包括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4、调查和处理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协助地方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5、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指导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
    6、负责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征收排污费。
    7、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推动和指导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工作。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1、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在组织编制、上报或者审批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法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对属于区级以上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在审核阶段,应要求业主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三)教育部门职责:
    1、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并作为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环境保护教育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2、督促指导区属各校加强环境保护教学活动和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
    (四)经济贸易部门职责:
    1、在组织编制、上报或者审批工业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法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对属于区以上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在审核阶段,应要求业主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执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5、研究解决企业发展与工业污染防治间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协助环保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
    (五)公安部门职责: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喇叭、警报器的行为依法实施管理。
    2、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3、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4、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5、依法查处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6、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负责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六)监察部门职责:
    1、负责对各街镇、区直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监督。
    2、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3、会同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七)建设部门职责:
    1、协助把好建筑工程新建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关;对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环保设施未验收合格的,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负责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3、协助环保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城镇生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负责对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   
    4、负责督促供水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
    (八)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沿街(路)或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的监督管理;负责防止道路清扫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扬尘污染。
    2、负责辖区内区管内河的综合整治,协助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3、协助环保部门对建成区内扬尘污染、焚烧垃圾等废旧物品烟尘污染和燃煤烟尘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九)园林部门职责:
    1、合理布置城市绿地,保护古树名木。
    2、负责西北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围栏内的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国光公园及沿江滩涂的卫生保洁工作。
    (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职责:
    1、在区级以上开发区扩区、设立上报审批时,负责向审批机关提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书面审核意见。
    2、负责指导督促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落实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区内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中对外资的产业引导,依据环保部门对项目的审核意见实施项目准入审查;配合环保部门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环境保护问题。
    4、执行国家制定公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负责协助环保、口岸等部门对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行审查许可。
    (十一)文化部门职责:
    1、协助环保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污染排放进行监督检查。
    2、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监管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对超时营业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卫生部门职责:
    1、协助环保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以及医疗废水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参与人体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事件的调查,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进行诊疗。
    3、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严把主体准入关。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项目的,应当凭环保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件办理营业执照。
    2、对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根据环保部门的抄告,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3、负责对销售和经营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含磷洗涤用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4、依法查处在集贸市场销售野生保护动物的违法行为。
    5、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十四)社区办职责:
    协助组织社区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开展环境保护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四、严格责任追究
    (一)各街镇及区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环境事件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政府及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件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应急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应急措施,致使事件扩大或者延误事件处理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存在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或者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三)各街镇及区直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没有完成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实行行政问责,并在环境保护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各街镇及区直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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