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漫秀花卉店:
本局于2025年4月17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榕鼓市监处罚〔2025〕79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鼓市监处罚〔2025〕79号
当事人:福州市鼓楼区漫秀花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2MA338AMW8U
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北大路293号鼓前花园1#、2#楼连接体2层01店面-3
经营者:刘锦彰
2024年11月11日,我局鼓西所收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的《线索移送函》并附有《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闽0102刑初354号(复印件),线索显示当事人涉嫌转让营业执照。
我局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查询本案当事人经营者刘锦彰的联系电话,我局执法人员拨打该号码为空号。2024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福州市鼓楼区漫秀花卉店的经营场所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北大路293号鼓前花园1#、2#楼连接体2层01店面-3进行现场检查,该地址未见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该地址也未见福州市鼓楼区漫秀花卉店的招牌。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调查。我局于2025年1月6日通过邮政EMS邮寄《询问通知书》至经营者刘锦彰户籍地及住所,但截至调查终结,当事人经营者刘锦彰未到达我局鼓西所制作询问笔录。
本案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福州市鼓楼区漫秀花卉店于2019年09月23日设立登记,登记的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北大路293号鼓前花园1#、2#楼连接体2层01店面-3,经营者为刘锦彰。
2024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福州市鼓楼区漫秀花卉店的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北大路293号鼓前花园1#、2#楼连接体2层01店面-3进行现场检查,该地址未见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该地址也未见福州市鼓楼区漫秀花卉店的招牌。
经查,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刘锦彰在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地用其身份证注册办理包含福州市鼓楼区漫秀花卉店在内的五家个体工商户及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并办理相应的对公账户,以人民币2650元的价格卖给肖震波。2021年5月刘锦彰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述事实在检察院的线索移送函及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闽0102刑初354号予以详细载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福州市鼓楼区漫秀花卉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打印件1份,经营者刘锦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取的福州市鼓楼区漫秀花卉店设立登记材料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主体情况;
2.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的《线索移送函》1份和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闽0102刑初354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事实;
3.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现场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注册地经营;
4.询问通知书2份、EMS邮件轨迹1份,证明我局无法联系当事人经营者刘锦彰;
以上证据均由办案人员签名确认。
2025年3月11日,我局依法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鼓市监(鼓西)罚告〔2025〕4号),至2025年4月9日公告期满。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转让营业执照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一、当事人的经营者刘锦彰不以经营为目的,以自己名义办理并转让营业执照,从中获得违法所得,存在明知故犯情形,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当事人的经营者刘锦彰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适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二、线索移送函中虽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但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9月,且旧法对该行为的处罚更轻,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故应予以适用旧法《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
综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吊销福州市鼓楼区漫秀花卉店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榕鼓市监处罚〔2025〕79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林雪平 联系电话:0591-87513374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北路322号金达楼二楼鼓西市场监督管理所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