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创诺信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转让营业执照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据(2021)闽0102刑初622号《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2019年7月,方朝阳伙同他人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到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了福州创诺信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利用上述公司材料办理了银行对公账户,随后方朝阳将上述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等所有材料以2000元价格卖与他人。2021年9月2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方朝阳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2024年11月15日,我局温泉市场所执法人员到福州创诺信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一北路1号力宝天马广场第十五层1517室)进行现场核查,发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一北路1号力宝天马广场第十五层无1517室,现场也未见有福州创诺信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招牌或在该场所经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的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福州创诺信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林德月、柯思敏 联系电话:87310363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28号二层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