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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 2023年 9月5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鼓市监处罚〔2023〕148号),并于2023年9月11日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没收违法所得4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每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共加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本局取得联系,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和《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指定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款。缴纳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加处的罚款共计100004元。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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