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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福州欧阳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13 15:51 来源:鼓楼区市场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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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欧阳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欧阳岚、王丽丽:

  当事人:福州欧阳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号:350102100107408;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欧阳岚,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31号省二经产品展销综九层910室,经营范围:建筑材料、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电子产品、机械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办公用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工艺品的批发、代购代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1年09月21日。

  诉求人王丽丽向本局反映其身份证被人冒用并备案登记为福州欧阳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监事,请求我局撤销福州欧阳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1年09月21日在本局取得的备案登记,并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福州欧阳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使用王丽丽丢失的身份证明,将王丽丽备案登记为公司监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撤销福州欧阳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1年09月21日将王丽丽备案为公司监事的登记行为。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提起复议,也可依法六个月内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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