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6日,鼓楼区卫生健康局监督员对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填写就诊患者的病历。该社区卫生服务站未按规定填写病历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卫监提示
病历是确定诊断及制定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客观依据,也是民事诉讼中医疗损害鉴定的原始证据以及判定医疗机构有无责任及其责任大小的重要依据,目前已成为医疗纠纷处理中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因此,保证病历的真实、完整,对于公正处理医疗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1、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2、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3、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切实维护患者权益,鼓楼区卫健局开展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工作,重点整治执业资质、违规诊疗行为、院感防控、信息公示管理4个方面问题。通过大力开展该项点题整治工作,守护百姓就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