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
现将《关于开展2013年福州市健康场所试点项目的通知》(榕爱卫办〔2013〕8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积极提出申请。
鼓楼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2013年福州市健康场所试点项目的通知
五城区爱卫办:
为推进福州市健康城市项目试点工作,根据今年我市爱国卫生工作要点,在第一、二批健康社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拓展其它类型健康场所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康场所选取程序
(一)各区爱卫办进行宣传发动。
(二)申报单位向辖区爱卫办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三)各区爱卫办和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选定、完成前期工作,提交书面申请报市爱卫办。
(四)市爱卫办对申报场所进行审核确认。
二、申报要求
各区、各试点单位重视健康场所试点工作,积极主动地提出申请,且愿意遵循健康场所试点项目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见附件)等。
⒈申报范围:辖区学校、机关、市场、园林、企业等场所。
⒉申报数量:每个区各推荐创建2个以上不同类型的健康场所,已经开展过社区试点的区今年暂不安排社区试点项目,全市选定10个试点单位。
⒊申报截止时间:2013年6月30日。
⒋申报材料:各区正式申报报告,附上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承诺书、需求评估报告、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一式两份。
三、工作任务
⒈探索健康场所工作模式
⒉建立长效的健康场所管理机制
⒊营造单位健康环境
⒋完善单位服务水平
⒌提高个人健康素质
⒍提高员工对单位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四、实施方案
(一)指标设置
对各试点场所目前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和诊断,评估单位的需求和资源状况,确定本单位健康设想,设置相应的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建设指标。建设标准由主管单位协助制定,指标可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进行设置。
(二)单位承诺
试点单位要做出建设健康场所的书面承诺,在某个固定位置长期公示建设健康场所指标和目标。
(三)业务培训
采取理论授课、讲座、例会和现场指导相结合的方法,重点介绍健康城市及健康场所在国内外发展状况,健康场所相关政策与理念、技巧等,提高单位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理论和管理水平。
(四)制定行动计划和实施
⒈行动计划:各试点单位根据本单位建设健康场所指标来制定具体行动计划,明确任务项目、每年指标目标、各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制定重点推进项目,有针对性的干预策略和措施等。
⒉项目实施:按照所制定的目标和策略,开展动员与培训,组织项目的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沟通信息,了解各项任务开展和完成情况,了解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及时查找原因,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策略、工作内容及工作重点。
(五)督导评估
⒈督导方式和内容:市、区爱卫办对试点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督导,主要内容为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部门协调、各类干预措施落实、环境改造、健康服务状况、活动开展、人员培训、信息收集、工作进展等方面。
⒉评估 :项目结束时,开展终末评估,检查项目预期目标达到程度。评估由试点单位先自查,提出自我评估报告,由区爱卫办和相关主管单位再联合进行评估。评估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依据方案所提出的指标和目标,通过实地考察、员工访谈、问卷调查等,深入了解组织管理、能力建设、环境建设、服务情况、活动落实、目标人群受益等情况。
(六)档案管理
台账档案资料是建设的原始记录,是可供查考的原始资料,各试点单位要加强建设健康社区工作台账档案建设和管理,要建立档案目录指引,按规定的类别进行收集、整理和建档,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有序。
(七)时间安排
准备期(2013年7月——2013年12月):各区完成申报,市爱卫办确定项目单位,开展培训,落实工作经费。各试点单位进一步确定各自建设指标、细化工作方案。
组织期(2014年1月——2014年12月):试点单位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开展技术指导和督查。
总结期(2015年1月——2015年12月):试点单位进行自评和总结,组织终末评估并进行总体评价,整理台账档案资料,总结试点经验,推进试点项目。
附件:《福州市健康场所试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11日
附件
福州市健康场所试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州市健康场所试点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试点场所开展健康场所建设,促进健康环境、健康社会、健康人群和谐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坚持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专项资金为补助性质,各区财政、各部门、单位要适当配套资金,试点场所应根据健康场所指标要求,充分利用单位资源,确保项目实施。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健康场所基线调查、健康场所项目推进行动、项目评估、专家指导、督导等建设健康场所过程中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建设健康场所指标中,其它部门已有专项补助的指标,本专项资金不能再列支其相关活动的经费。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和日常公用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试点健康场所应在专项补助资金预算控制数内,将项目工作方案及福州市健康场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区爱卫办,区爱卫办初步审核确认后上报市爱卫办审核。
第十条 市爱卫办在收到试点健康场所承诺书后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并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区爱卫办根据试点场所的申请报告、经费预算和项目进展情况,将经费下达试点场所。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试点健康场所项目执行中要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应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试点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并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 试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报确认的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定后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市爱卫办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制度,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等,对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