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6日12时30分左右,湖东路199号门前金牛山-金鸡山步道提升项目工地一名男子(潘某飞,男,65岁,四川达州人)因被吊装发电机组坠落砸到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鼓楼公安分局、温泉街道等相关单位人员迅速到达现场,了解事故具体情况。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鼓楼公安分局、住建局、总工会、温泉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展开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同时,事故调查组邀请了区监察委、区检察院同步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方法,查清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原因,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并提出了处罚意见和防范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四川省成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Y13N4P),注册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5层505号;法定代表人:杨某烜;营业期限为2006年11月24日-无固定期限;持有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D35167****),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等资质,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持有四川省住建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川)JZ安许证字〔2017〕00****},有效期至2027年4月17日。
(二)施工总包单位基本情况
福建省榕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80827M),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新中路226号;法定代表人:林某;营业期限为2000年2月15日-2050年2月15日;持有福建省住建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D23503****),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资质,有效期至2027年2月16日;持有福建省住建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闽)JZ安许证字〔2005〕01****},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三)监理单位基本情况
厦门高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20620Y),注册地址:厦门市厦禾路862号金山大厦十三层;法定代表人:刘某苍;营业期限为2003年3月3日-无固定期限;持有住建部核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E13500****),具备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甲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等资质,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
(四)事发项目基本情况
金鸡山-金牛山沿线旅游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在2023年7月由福建省榕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招标中选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厦门高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招标中选作为工程监理单位。福建省榕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桩基施工、桥面铺装等工程内容分包给四川省成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全长5.4公里。截至事发时,桩基施工已基本完成,工程总量约完成30%。
事故涉及发电机组由四川省成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承租。事故涉及汽车起重机车牌号为闽AR8787,于2023年10月21日经维保检验合格,由四川省成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福州鱼跃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并合同约定由四川省成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派专人在现场负责安全管理,福州鱼跃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车辆和操作人员服从四川省成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指挥,并均已通过施工进场报审。
二、事故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7月24日,监理单位厦门高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福建省榕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工程暂停令,福建省榕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按照要求于7月25日开始暂停工程施工。工程暂停令要求现场复工须经各方现场核验同意后报书面复工申请确认后方可进行复工。自7月25日至事发前,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均有对工地进行全面巡查,期间未发现擅自开工情况。
7月24日,四川省成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原本位于湖东路和三港路的发电机组转移至其他区域。7月26日上午10时许,四川省成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发项目施工员秦某在公司微信群内看到有人说可能要复工了,就致电该公司两位工人潘某飞(死者)、王某荣(死者亲属)以及汽车起重机出租方,要求将发电机组转移回湖东路和三港路。11时许,众人到达发电机组所在地后将2台发电机组吊装至车上,秦某指示潘某飞、王某荣以及汽车起重机司机向某春先前往三港路,再前往湖东路将2台发电机组分别卸装,随后秦某自行前往三港路工地等待。向某春未听清楚秦某指示,就按照正常路线先行前往湖东路,中途未接到秦某电话指示,也未收到潘某飞、王某荣提示路线错误。12时许,车辆到达湖东路工地后,潘某飞立即对发电机组进行捆绑做吊装前准备,王某荣则下车设置施工围挡。期间潘某飞下车。12时30分左右,在吊装物接近地面约2米时,潘某飞走到发电机组正下方,对发电机组进行牵扶。王某荣看见后提醒其不要站在危险区域,但潘某飞没有回应。此时捆绑吊带的发电机组扶手形变折断,吊带无法固定,导致发电机组侧边滑落,坠落时砸到潘某飞导致其当场死亡。向某春、王某荣拨打120急救和110,并通知秦某。秦某得知情况后,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项目部。
事故发生后,鼓楼公安分局经现场勘察和调查排除他杀。
(三)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安、街道、120等单位均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工作,120到场后确认死者已当场死亡。四川省成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能积极与死者家属沟通安抚,妥善安置死者家属,并较快处理好善后事宜。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潘某飞安全意识薄弱,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吊装作业时违章进入吊装物下方区域,吊装时未按规定在专用吊装位置进行固定,导致发电机组扶手形变折断,被发电机组坠落时砸到,造成潘某辉本人死亡,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四川省成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执行工程暂停令,装运发电机组未向施工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现场管理存在漏洞,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杨某烜,作为四川省成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督促现场管理不到位,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3.秦某,作为四川省成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员,未对行车路线进行确认,督促工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认定
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潘某飞,安全意识薄弱,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吊装作业时违章进入吊装物下方区域,吊装时未按规定在专用吊装位置进行固定,导致发电机组扶手形变折断,被发电机组坠落时砸到,造成其本人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四川省成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执行工程暂停令,装运发电机组未向施工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现场管理存在漏洞,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三)杨某烜,作为四川省成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从业人员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督促现场管理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四)秦某,作为四川省成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员,未对行车路线进行确认,督促工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建议由四川省成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规定予以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四川省成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剖析事故发生原因,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服从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合法指令,加强企业各项工程安全监管,杜绝工程管理缺位现象,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完善的应急管理方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福建省榕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各项工程安全监管和分包单位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
(三)厦门高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履行监理公司参与施工过程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运行的监督,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制度,防范事故发生。
(四)区住建局要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区管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管和检查力度,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安全宣传力度,切实提高用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制理念。
(五)温泉街道要强化辖区工程的安全宣传教育力度,督促辖区工程参建各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同时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按照《福州市鼓楼区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要求,加强辖区小散零星工程的安全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