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种类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决定书文号 |
作出处罚机构 |
处罚日期 |
1 |
福州德创运输有限公司 |
罚款 |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驾驶员依法安全行驶不到位,对乌山西路工业路交叉口“8·10”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裁量基准。 |
(鼓)应急罚〔2024〕23号 |
福州市鼓楼区应急管理局 |
2024年9月12日 |
2 |
林东成 |
罚款 |
检查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乌山西路工业路交叉口“8·10”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鼓)应急罚〔2024〕24号 |
福州市鼓楼区应急管理局 |
2024年9月12日 |
3 |
福建省龙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警告并处罚款 |
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对该条款的裁量基准。 |
(鼓)应急罚〔2024〕25号 |
福州市鼓楼区应急管理局 |
2024年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