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种类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决定书文号 |
作出处罚机构 |
处罚日期 |
1 |
福州市丹青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罚款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对该条款的裁量基准。 |
(鼓)应急罚〔2024〕20号 |
福州市鼓楼区应急管理局 |
2024年8月22日 |
2 |
福州黄巷安珀酒店有限公司 |
罚款 |
1.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2.新入职员工无教育培训档案。 |
1.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对该条款的裁量基准;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对该条款的裁量基准。 |
(鼓)应急罚〔2024〕22号 |
福州市鼓楼区应急管理局 |
2024年8月26日 |
3 |
福建兴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罚款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对该条款的裁量基准。 |
(鼓)应急罚〔2024〕21号 |
福州市鼓楼区应急管理局 |
2024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