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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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
鼓楼区应急管理局 |
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但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配套监管措施:预警提示、行政告诫(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指导书)、签订承诺书 |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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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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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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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鼓楼区应急管理局 |
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配套监管措施:预警提示、行政告诫(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指导书)、签订承诺书 |
2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
鼓楼区应急管理局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配套监管措施:预警提示、行政告诫(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指导书)、签订承诺书 |
3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
鼓楼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属于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配套监管措施:预警提示、行政告诫(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指导书)、签订承诺书 |
说明 |
1.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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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鼓楼区应急管理局 |
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配套监管措施:预警提示、行政告诫(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指导书)、签订承诺书 |
2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鼓楼区应急管理局 |
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已编制了应急预案并正常运行,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配套监管措施:预警提示、行政告诫(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指导书)、签订承诺书 |
说明 |
1.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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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
鼓楼区应急管理局 |
未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配套监管措施:预警提示、行政告诫(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指导书)、签订承诺书 |
说明 |
1.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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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