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于 2024年11月5日,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新权南路12号金福商厦1#楼7层15室,出版物发行单位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鼓)新出改字〔2024〕001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鼓)新出改字〔2024〕00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责令改正通知书》((鼓)新出改字〔2024〕001号)
福州市鼓楼区新闻出版局
2024年11月5日
主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数字福建鼓楼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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