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房管局、市国有房产中心和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化管理的通知》,从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实行挂牌和执证上岗等多个方面,出台具体管理措施。
未取得备案证书不得加盟特许经营
通知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门店)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采取特许经营方式的,特许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合法经营,并不得与未取得备案证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特许加盟协议(确定加盟合作意向后,可先向申请加盟机构开具授权经营证明,限期办理备案手续后签订加盟协议)。
通知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初审通过的,应持备案机关出具的《关于开设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通知》,在30日内向商业银行申请开设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简称“专用账户”),并持“专用账户”证明领取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开设“专用账户”的,由备案机关取消备案资格。
机构和从业人员挂牌和执证上岗
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化管理。要求依托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榕房通”微信小程序,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认证和从业人员实名认证,统一机构备案标识牌和从业人员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期间,应在经营场所入口处张贴备案标识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房地产经纪服务期间,应执有房地产经纪从业(实习)人员证书,并向服务对象主动出示或接受服务对象的查验。挂牌和执证上岗列入常态化巡查内容,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相关部门将责令立即整改并记入信用档案。
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由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证书(不含房地产经纪实习人员证书)的业务人员签名并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不得为违规分割出租提供经纪服务
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违规分割出租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经纪服务委托,应认真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代理人需取得产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未经过委托人(代理人)书面授权,不得接受经纪服务委托和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不得以随机打电话方式骚扰市民
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的培训和教育,不得以随机拨打电话或上门推介等不正当方式骚扰市民、强拉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及时分类整理客户信息,对于已完成经纪服务委托事项的,及时清理,避免重复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