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日,区政府发布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福州市鼓楼区森林防火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为便于您正确理解、配合和支持政策执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主要内容作出如下说明:
一、文件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二)《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三)《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二、文件主要内容
《通告》共七条,主要对鼓楼区森林防火区、林区用火、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火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并公布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一)划定森林防火区。根据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划定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直线100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且均为重点森林防火区。其中,在高火险期内,规定森林防火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火源管理、责任单位。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野外烧灰积肥、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林内吸烟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林缘的其他经营主体,对其经营范围负有防火责任,必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及时向鼓楼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电话:0591-887511875)。
(四)相关法律责任。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通告施行时间。本通告自2023年11月3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