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近日,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决定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
推进措施包括: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落实落细兜底保障政策,加强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加大对老区苏区建设发展扶持力度。
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
加强民政、扶贫部门信息比对。将防止返贫致贫放在重要位置,密切关注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受疫情影响收入骤减支出骤增、存在返贫风险的已脱贫人口和建档立卡边缘人口,民政、扶贫部门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信息比对,分析研判上述群体存在的返贫致贫风险,及时做好兜底保障工作。
建立社会救助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密切关注未纳入兜底保障的低收入困难人群和因病因残因学因疫等原因造成刚性支出较大的支出型贫困对象基本生活状况,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数据为基础,汇聚残疾人帮扶、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等人员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存在影响基本生活的风险,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
密切关注潜在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状况。在对低保等社会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时,分析研判申请人员困难状况,对不符合救助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人员或家庭,作为潜在救助对象予以重点关注。
落实落细兜底保障政策
强化农村低保兜底保障功能。及时将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脱贫后返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一是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提高救助时效,疫情防控期间,低保审批权限全部委托下放到乡镇(街道)。二是在核算低保家庭收入时,按规定扣减因病、因残、因学、因疫等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相应按户入保或单人入保。三是属于因病、因残和因学单人保的,按低保标准全额发放补助;属于按户保的,适当提高其家庭中重病、重残、老年对象的补助水平。
全面落实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及时将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养尽养”。组织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造提升工程,统筹推进县级失能照护机构、乡镇敬老院、农村幸福院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优先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确保年内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及以上。
加大临时救助力度。一是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直接按急难型予以临时救助,救助金在乡镇(街道)审批权限范围的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二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切实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帮助解决贫困人口个性化特殊困难。三是加强临时救助与低保政策衔接,对经临时救助一段时间后生活仍然困难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加强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
加强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强化残疾人福利保障。全面落实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完善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做到应补尽补、按标施补。组织实施“福康工程”,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免费配置康复辅具。探索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设立公益性岗位、集中托养等方式,为16周岁以上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料或社会化护理服务。
完善农村“三留守”关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基础信息数据的采集填报和应用,确保农村“三留守”人员信息全面、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委托村委会成员、驻村干部、专业社工、志愿者等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留守儿童定期巡访等关爱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政府补贴方式,为有养老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失能老人、重度残疾人入住福利院、乡镇敬老院,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减轻其家庭照顾压力,增强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
加强孤儿养育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工作。争取省级财政支持,将孤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以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散居孤儿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升级,实现全省县级及以上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全覆盖。
实施“福彩助学”计划。优先录取孤儿、低保户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采取免学费、补助生活费方式资助其就读省民政学校老年人服务与管理专业。加大对困难家庭儿童帮扶力度,帮助其完成学业,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加大对老区苏区建设发展扶持力度
加大对老区苏区建设发展扶持力度,继续落实老区苏区县低保、特困供养省级补助资金在原分档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10%的倾斜政策。继续扶持重点老区村114个,项目资金扶持做到全覆盖。实施“阳光1+1”(社会组织+老区村)牵手行动计划,动员1000个社会组织与1000个老区村结对帮扶和深度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