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
第五条 雨露计划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批下达:
(一)每年10月份,县级农业(扶贫)部门牵头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教育在校情况调查摸底,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并报设区市农业(扶贫)部门汇总;
(二)各级农业(扶贫)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扶持对象在校情况、身份信息和学籍的核实比对工作。设区市农业局将比对情况行文报省农业厅申请下达当年雨露计划补助资金;
(三)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设区市报送的补助对象人数,按人均3000元标准,于预算执行前一年,将预算指标在规定时间内提前下达到设区市。确实无法提前下达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30日内下达。
第六条 农业(扶贫)部门组织对各地调查摸底的扶持对象开展身份信息核实和学籍比对。对在省内中高职院校学习的扶持对象委托省教育厅开展核实比对,对在省内技工院校学习的扶持对象委托省人社厅技工教育中心开展核实比对,对在省外接受职业教育的扶持对象,由就读学生向所在院校开具学籍证明。
第七条 县级农业(扶贫)部门根据实际,对因入学、毕业、休学等未完成全年学习的,据实予以相应核减补助金额: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半学年的按3000元补助,不满半学年的按1500元补助;对个别因身份信息核实、学籍比对、漏报、错补等具体情况据实予以调整纠偏,做到不漏报、不错补,确保应补尽补。补助情况及时报设区市农业局和省农业厅备案。
第八条 县级农业(扶贫)部门与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核实的雨露计划补助资金拨付给雨露计划扶持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的银行账户。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农业厅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省财政厅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条 雨露计划补助工作为约束性任务,县级农业(扶贫)部门完成当年补助工作后资金如有结余的,由县级财政部门结转下年度使用,也可统筹用于当年其他指导性任务;资金如有不足,可从其他指导性任务资金中调剂整合。
第十一条 雨露计划补助资金纳入福建省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福建省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管理规程(试行)》(闽财农〔2018〕12号)的要求在福建省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上规范操作,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雨露计划补助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私分、截留、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扶贫)部门把贫困家庭子女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雨露计划政策宣传,鼓励引导初中毕业未升入高中、高中毕业未升入普通高校的建档立卡家庭“两后生”接受职业教育。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闽财农〔2017〕27号)关于雨露计划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主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数字福建鼓楼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