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楼区贯彻落实省市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区直各办,局(公司),福州软件园管委会:
  《鼓楼区贯彻落实省市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措施的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4日



  鼓楼区贯彻落实省市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措施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贯彻落实省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十二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规〔2022〕1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区医保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完善我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和便民服务水平,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保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化医保领域“放管服”改革,增强服务意识,着力健全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和便民服务水平,打造优质、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品牌,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满足感。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
  1.街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医保服务岗位。2022年9月底前所有街镇便民服务中心应增加医保服务功能,配备1名医保服务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基本医保政策的宣传解答和部分医保业务的办理。
  (责任单位:鼓楼医保局、区财政局、各街镇)
  2.社区设置医保协理员。2022年9月底前在所有社区工作人员中安排1名人员兼任医保协理员,负责基本医保政策的宣传解答、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发动和组织,以及授权社区开展部分医保基础业务的办理。
  (责任单位:鼓楼医保局、区财政局、各街镇)
  (二)下放部分医保经办服务业务
  3.推进医保经办服务延伸至街镇、社区。2022年9月底前将部分医保业务经办下放至街镇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同时,根据街镇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人群和功能的不同,分别制定医保服务办事清单和办事指南,明晰医保经办业务的受理范围和办理流程,为群众办理医保业务提供便利。
  (责任单位:鼓楼医保局、各街镇)
  (三)推进医保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4.强化业务办理规范化。全面落实全国医保经办服务“六统一”及福建省医保经办服务“五级十五同”标准,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政务服务事项和办事指南,并适时动态更新。严格遵守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服务制度,按照权责范围,落实统一的业务经办标准和服务规范。
  (责任单位:鼓楼医保局、各街镇)
  5.推进场所建设标准化。按照《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对医保服务场所设施设备进行规范化配置,在显著位置设置医保服务标识,展示“中国医保——一生守护”服务口号,设置医保政策宣传栏,2022年底前实现医保经办服务标准化窗口全覆盖,为群众提供良好的医保办事环境和服务体验。
  (责任单位:鼓楼医保局、各街镇)
  6.开展医保基层服务示范点创建工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四五”医疗保障服务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2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保障服务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医保办﹝2022﹞1号)要求,加强医保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典型示范作用,2022-2025年全区分别争创不少于1个国家级或省级医保经办服务示范窗口、不少于1个国家级或省级医疗保障基层服务示范点、不少于1个国家级或省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示范点、不少于1个国家级或省级智慧医保管理服务示范点。同时对街镇便民服务中心医保服务点被授为国家级示范点的,市、区两级财政各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授牌为省级示范点的,市、区两级财政各给予5万元工作经费奖励。对社区医保服务点被授为国家级示范点的,市、区两级财政各给予5万元工作经费奖励;授牌为省级示范点的,市、区两级财政各给予3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责任单位:鼓楼医保局、区财政局、各街镇)
  (四)推行医保经办服务就近办理
  7.打造“十五分钟医保服务圈”。进一步完善医保经办街镇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完善、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体系,努力打造“十五分钟医保服务圈”,实现群众足不出街镇、足不出社区即可办理医保业务,极大增强群众的便利感。
  (责任单位:鼓楼医保局、各街镇)
  8.自助办“24小时不打烊”。依托定点医药机构现有自助服务终端,增加自助服务医保功能,建设定点医药机构综合服务终端服务模块。加强区行政服务中心24小时自助服务区医保自助服务专区建设,实现医保服务“24小时不打烊”。
  (责任单位:鼓楼医保局、区卫健局、区行政服务中心)
  9.持续推进医保适老化建设。加强医保线上服务渠道适老化改造,提供终端代人办、带人办服务,方便老年人网上、掌上办理医保事项。完善医保服务窗口老年人服务设施,将老年人服务纳入“绿色通道”。
  (责任单位:鼓楼医保局、各街镇)
  (五)推进医保经办服务网上办理
  10.加强省网办大厅医保分厅建设。梳理医保政务服务事项,优化办理流程,将全省通办的医保政务服务高频事项规范对接到省网上办事大厅,及时对省网上办事大厅医保分厅办事指南进行动态调整维护,实现医保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标准统一、一网可查”。
  (责任单位:鼓楼医保局、各街镇)
  (六)深化医保服务“最多跑一趟”改革
  11.实行医保经办服务窗口“综合柜员制”。推动传统服务创新,提升医保经办队伍综合能力,实行“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分办联办,窗口统一出件”工作模式,杜绝“柜面综合、能力不综合”。同时,街镇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按要求实行综合岗机制,真正做到“一窗式”办理。
  (责任单位:鼓楼医保局、各街镇)
  (七)优化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    
  12.着力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扩大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凡符合条件的跨省住院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同步开通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结算。2022年底前将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扩大到各街镇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
  (责任单位:鼓楼医保局)
  (八)优化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13.新增定点管理实行统一标准。公开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的条件、材料和办理流程,严格执行省、市医保定点相关文件,落实统一的协议管理经办服务操作规范。对社会办医药机构和公立机构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经申请对象提交材料、材料初审、现场评估、专家评估、协商谈判、公示等程序后,合格的医药机构即可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责任单位:鼓楼医保局)
  14.高效率实行协议管理。依托“互联网+医保”新模式,推广定点医药机构网上签约工作,进一步提高协议管理效率;根据省医保部门制定的全省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流程,落实我市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流程,进一步提升医保费用结算水平;科学制定监测考核指标,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杜绝推诿患者、过度服务或服务不足等不规范行为,进一步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责任单位:鼓楼医保局、区卫健局)
  15.探索以信用为基础的协议管理。进一步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人员及参保人员的信用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和信用场景运用,优化综合评价方法。创新定点医药机构综合绩效考评机制,将医保信用评价结果与预算管理、定点协议管理相关联。
  (责任单位:鼓楼医保局、区卫健局、区发改局)
  (九)拓展医保电子凭证应用
  16.持续推进医保电子凭证激活扩面。充分利用广播、报纸、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开展医保电子凭证激活流程和应用场景针对性宣传,进一步提高全区参保人员对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和应用场景知晓率,引导参保人员激活和应用医保电子凭证。2022年底,全区参保人员医保电子凭证激活率达70%以上。
  (责任单位:鼓楼医保局、区直各相关部门、各街镇)
  17.拓展完善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场景。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服务的全流程应用,在建档、挂号、检验检查、取药、取报告、结算等各环节至少一半窗口配备医保电子凭证扫码设备,自助机应全部支持医保电子凭证扫码结算。巩固和提升定点药店医保电子凭证扫码购药应用,全面推进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应用,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电子凭证月度扫码结算率达到30%。
  (责任单位:鼓楼医保局、区卫健局)
  (十)打击医保领域欺诈骗保行为
  18.落地应用医保智能监管子系统。进一步使用医保智能监管子系统,配合市医保局完善智能监控知识库和审核规则库,完成医保基金监测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鼓楼医保局)
  19.联合开展专项行动。联合公安、卫健、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开展进一步加强打击诈骗医保基金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医保基金骗保问题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和打击诈骗老年人医疗保险金专项整治行动,继续开展打击“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行动,并聚焦“假透析”、基因检测造假、职业骗保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老年人医疗保险金等医保基金监管重点领域,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单位:鼓楼医保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审计局、区人社局、鼓楼公安分局)
  (十一)强化医保数据信息支撑
  20.全面应用国家医保业务标准编码。定点医药机构要持续做好国家医保业务标准编码常态化更新维护。各级定点医疗机构HIS、医师/护士工作站、电子病案(病历)、检验检查、药品耗材进销存等各环节信息系统应全面应用国家医保业务标准编码,支持编码信息的前台展示,并按照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接口标准,规范传送医保基金结算清单,做到“应传尽传”。定点药店应做好机构、医保药师、药品、医用耗材等国家医保业务标准编码维护和规范使用。
  (责任单位:鼓楼医保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是重要的民生工作,是惠民利民便民的重要举措。区直各有关部门、各街镇要深刻认识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重要意义,鼓楼医保局要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明确、协同合作、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确保各项举措落实落地,真正为群众办事带来便利。
  (二)落实资金保障。对各街镇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岗位的医保专兼职人员和社区协理员给予适当岗位补助,各街镇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岗位专兼职人员每人每月补助300元,社区医保协理员每人每月200元,补助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加强督导考核。鼓楼医保局要加强日常督查,并会同区效能办开展督查督办,切实推动各项便民服务措施落实落地,真正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街镇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事项清单
  ? ? 2.鼓楼区贯彻落实省市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措施的工作方案任务分解表

2022-09-15 点击详情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鼓楼区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奖励暂行规定》和《鼓楼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区直各办、局(公司),福州软件园管委会:
  经区政府研究,鉴于与现行相关规定及上级惠企政策不相适应,决定废止《鼓楼区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奖励暂行规定》(鼓政综〔2014〕41号)和《鼓楼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六条措施》(鼓政办〔2015〕118号)两项政策,以上文件自即日起停止执行。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2日

2022-04-13 点击详情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福州软件园管委会:
  为进一步引进、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推动鼓楼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速重点产业链强链延链补链,增强省会城市核心区产业辐射带动力,全力打造现代化国际城市“最美窗口”。根据省市关于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精神,结合鼓楼区总部经济发展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对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作延续提升,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则
  (一)总部企业分为市级总部企业和区级总部企业,其中市级总部企业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榕政综〔2022〕59号)执行;区级总部企业按照本通知执行,分为综合型、职能型和赋能型三类。
  (二)市级总部企业和区级总部企业均按照区服务企业直通车机制执行,予以重点服务保障。
  二、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综合型总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鼓楼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鼓楼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2.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本区外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责任单位: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平台型企业该比例可放宽至10%。(责任单位: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区商务局)
  (二)在符合第(一)项认定条件的基础上,按以下行业分类申请认定综合型总部企业:
  1.制造业总部企业(含本部及其下属一级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下同),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含海关税收、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税收,下同)20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2.建筑业总部企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具有一级(甲级)或以上资质,且连续两年在我区纳税额20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财政局)
  3.商贸服务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15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4.科技、信息、商务服务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8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发改(科技)局、区人社局、区司法局等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
  5.文化产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35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
  6.旅游、餐饮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文体旅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7.其他行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20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
  (三)注册地在鼓楼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相应的职能型总部:
  1.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1)年销售额(营业收入)4亿元(含)以上;
  (2)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或350万美元);
  (3)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
  2.运营中心职能总部(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1)在鼓楼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在我区营业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
  (3)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800万元(含)以上;
  (4)上年度其母公司的资产总额15亿元(含)以上;
  (5)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其中本区外不少于1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3.研发中心职能总部(责任单位:区发改(科技)局、区财政局)
  (1)实收资本800万元(含)以上;
  (2)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
  (3)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4)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5)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5人。
  (四)注册地在鼓楼辖区,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认定赋能型总部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本条款中的纳税额和营业额(产值)计算可包括企业本部及在鼓楼辖区内的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1.沪、深、北、港交易所上市企业,且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
  2.成长型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1500万元(含)以上,且连续两年纳税额及营业额(产值)增速超过30%的企业;(责任单位: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
  3.规模以上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且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款的企业: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统产值达20亿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2)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统产值达50亿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建设局)
  (3)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统销售额达50亿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4)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统营业收入达30亿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4.大型中央企业、跨国公司在我区设立的二级(含)以上分支机构(同一集团内多家企业符合条件,存在上下级管理关系的,由上级公司进行申报),连续5年注册地和纳税在鼓楼辖区,且企业提出申请时的上两个年度,每个年度区级地方贡献均达到500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
  5.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提出申请时的上两个年度内任意年度符合均可),可直接认定赋能型总部企业。(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直行业主管部门)
  (五)新引进的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能补齐重要短板、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可采取“一企一议”给予认定。(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直有关部门,各街镇、软件园)
  三、扶持政策
  对经区政府批准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下列扶持政策:
  (一)开办补助
  新引进总部企业,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收资本的3%给予开办补助。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分3年安排。(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二)经营贡献奖励
  1.综合型总部企业(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1)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5年内,前2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5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40%给予奖励,5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2)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本年度比基数年度对地方贡献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职能型总部企业(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发改(科技)局、区财政局)
  (1)新引进职能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5年内,前2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4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30%给予奖励,5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2)现有职能型总部企业,本年度比基数年度对地方贡献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4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赋能型总部企业(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1)新引进赋能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5年内,前2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3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15%给予奖励,5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2)现有赋能型总部企业,本年度比基数年度对地方贡献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2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25%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新引进总部企业属于新能源、光电信息、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技术、供应链平台经济和文创旅游等鼓楼区重点产业链强链补链项目的,可按原奖励标准上浮5%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文体旅局、区数字办、区财政局)
  5.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我区纳税额超1亿元的,可按原奖励标准上浮1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6.鼓励总部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企业经营贡献奖励用于表彰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人才。
  (三)人才激励
  1.教育服务
  总部企业年收入 40 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户籍在鼓楼区的,其子女义务教育小学阶段,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企业服务中心)
  2.专项服务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人才,可享受高管医疗卫生保健服务、重要日期贺慰服务,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优先推荐参选区级“两代表一委员”。(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企业服务中心、区卫健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十街镇、软件园)
  四、复核制度
  建立总部企业复核制度,原则上每2年复核一次。达不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
  五、附则
  (一)本通知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区发改局负责统筹全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会同区直相关部门建立总部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街镇、软件园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总部企业的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
  (二)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政策有效期内视具体情况优化修订。
  (三)新引进总部企业是指在注册登记十二个月内达到认定要求的企业。其余达到认定要求的为现有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中的基数年度是指上年度、认定年度或兑现年度享受经营贡献奖励的最高年度。
  (四)企业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总部条件的,就高申请市级总部。在新引进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方面,本通知涉及的扶持政策高于市相关政策的,按就高给予补足;与我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就高不重复享受。企业申请的各类补助和奖励,累计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对我区地方贡献金额的70%。
  (五)股权投资类企业和本区现有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更名等的,不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金融业总部企业的认定和扶持政策按照我区出台的相关金融政策执行。
  (六)根据本通知所认定的企业需依法依规经营,若享受本通知政策的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格、将业务移往鼓楼区外或企业迁出鼓楼区等情况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退还已取得的奖补资金。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3日?

2022-06-28 点击详情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楼区民宿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区直各办,局(公司),福州软件园管委会:
  《鼓楼区民宿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0日?



  鼓楼区民宿管理指导意见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鼓楼辖区旅游民宿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民宿业规范化的经营管理和专业化的服务水平,鼓励打造独具鼓楼特色的旅游民宿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福建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辖区民宿产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单栋建筑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经营者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本区民宿开办区域为三坊七巷、朱紫坊和鳌峰坊街区。
  (一)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东至八一七路,西至通湖路,南至安泰河,北至杨桥路。
  (二)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北至津泰路,南至圣庙路,西至八一七路,东至津门路;
  (三)鳌峰坊特色历史文化街区:东至五一北路,西至津门路,南至于山北麓,北至津泰路。
  第四条 民宿经营场地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禁止在住宅楼、住宅小区和商业综合体的住宅部分内开展民宿经营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历史建筑的,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历史建筑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民宿的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安全有序、体现特色、保护生态的原则。
  第六条 辖区内民宿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取得市、区政府要求的相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民宿业主及经营者应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合理收费,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二)民宿经营场所应加强管理,保持环境整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并依法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民宿经营场所涉及开展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提供生活用水,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卫生。开展食品经营相关业务的民宿经营者须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应持健康证上岗。
  (四)提供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材料,如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所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
  (五)提供房屋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如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屋可靠性鉴定报告》等。
  (六)应符合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装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配备防盗、视频监控等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等。
  第七条 民宿服务项目应通过文字、图形方式公示,并标明营业时间,收费项目应明码标价。
  第八条 经营者应定期向鼓楼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报送统计调查数据;及时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以及经营主体变更、房屋改造装修等信息。
  第九条 民宿经营场所应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类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紧急预案,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保障房屋、消防、治安等安全,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场地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二)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和设施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清晰、醒目;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管理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配备必要的防盗、应急、逃生安全设施,确保游客和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建立各类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定期演练。
  第十条 民宿建设、装修、运营应因地制宜,采取节能减排措施,污水统一截污纳管或自行有效处理,达到有效排放。室内外装修与用材应符合环保有关规定,达到《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由鼓楼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2022-02-07 点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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