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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各企业:
为更好地推进福州软件园研发楼招商工作,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和招商状况,制定租赁、购买福州软件园研发楼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具体如下:
一、研发楼售楼考核标准
1.企业所属行业符合福州软件园产业楼的产业要求。
2.企业注册地须在福州软件园并在属地缴纳税收。
3.税收考核要求:
(1)注册地、纳税地均在福州软件园的企业,上一年度或前12个月内税收总额达到1500元/㎡/年,购楼后三年内连续经营满12个月税收总额不低于1500元/㎡。
(2)福州软件园新注册企业或购楼前税收未达标的企业,购楼后三年内连续经营满24个月税收总额不低于3000元/㎡。
4.税收未达到第3点要求的,购楼企业可以向福州软件园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税收差额作为购楼款的方式补足考核标准数额,视为达到税收考核要求。
以上售楼考核标准中“税收”指的是归属鼓楼区的纳税总额(不含个人所得税)。
二、研发楼续租考核标准
企业或运营主体申请续租时,须符合以下租赁条件之一:
1.在租赁合同期内在鼓楼区的纳税总额(不含个人所得税)年均不低于其所租赁的研发楼所在片区对应的纳税金额考核标准或在租赁合同期满前的12个月在鼓楼区的纳税总额(不含个人所得税)不低于其所租赁的研发楼所在片区对应的纳税金额考核标准(二者满足其一):
(1)入驻企业年纳税额应达到1125元/㎡以上的片区:A区、F区、G区。
(2)入驻企业年纳税额应达到900元/㎡以上的片区:B区。
(3)入驻企业年纳税额应达到600元/㎡以上的片区:C区、D区、E区25#地块。
(4)入驻企业年纳税额应达到350元/㎡以上的片区:E区(除E区25#地块外)研发楼。
(5)以上区域内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的标准另行规定。
2.在租赁合同期内,营业收入年均不低于2.5万元/㎡或在租赁合同期满前的12个月营业收入不低于2.5万元/㎡(二者满足其一),且需要被纳入规上企业统计。
3.在租赁合同期内,累计获得股权融资(含债转股)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该类融资不能结转到下一合同期考核)。
4.在租赁合同期内,通过国家级或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独角兽”、未来“独角兽”、“瞪羚”创新企业等其他省级以上的企业资质认定,且在认定有效期内。
5.在租赁合同期内,属于省、市级上市后备企业,且在认定有效期内。
6.企业申请续租时,未达到续租条件的,可根据其税收情况,适当调整租金予以续租:
(1)税收情况达到对应纳税金额考核标准75%以上的,可以以所在片区届时租金标准的105%,续租1年(即上浮5%);
(2)税收情况达到对应纳税金额考核标准50%以上但不足75%的,可以以所在片区届时租金标准的110%,续租1年(即上浮10%);
(3)税收情况不足对应纳税金额考核标准50%的,可以以所在片区届时租金标准的115%,续租1年(即上浮15%)。
三、调整的范围及时间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目前正在履行的软件园研发楼购楼、租赁合同考核期届满时,可依照此方案调整经营业绩考核标准。
2.在本办法颁布之前考核期已届满而尚未申请考核的,仍按考核期届满时的考核标准执行。
3.本办法解释权归福州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