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鼓楼区接续打造企业上市高地“榕树计划”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市关于加快推动企业上市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目标任务
至2024年,实现我区在沪、深、北证券交易所,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上市挂牌企业数量突破和质量提升,优化上市扶持政策,释放“放管服”红利,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打造全省上市示范区。
三、主要内容
(一)起步期——梯队推进,夯实基础
服务机构奖励:促成落户我区企业在5年内完成上市的,对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引进外地上市公司主体迁址我区的,在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关系变更后,对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
(二)成长期——分类指导,联动服务
1.企业股改奖励: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的企业,向福建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后,在省、市补助金额基础上,由区补足至50万元。
2.基金投资奖励:适时设立区属上市引导基金或其他相关基金,按市场化模式积极参与拟上市企业Pre-IPO轮的增发融资项目,融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不高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配套不高于50%,融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不高于1亿元人民币的配套不高于40%,融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配套不高于30%。
3.企业上市奖励:对拟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申请上市的企业,在福建证监局完成报备并取得受理函后,在省、市补助金额基础上,由区补足至15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含沪、深、北证券交易所)报送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后,在省、市补助金额基础上,由区补足至250万元。
新迁企业上市补助。新迁入我区企业3年内成功上市的,除享受企业上市各项补助外,另由区补助100万元。(如迁入前已上市,则不享受该项奖励。)
(三)成熟期——鼓励投资,安商稳商
1.支持企业拓展空间载体:已进入上市实质程序但尚未上市交易的企业本部租用辖区内办公用房的,租金每年按租赁合同金额的15%予以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3年;新购置辖区内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已上市交易企业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新购置辖区内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2.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对鼓楼区享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分成,且当年区级经济贡献达200万元以上的上市企业,对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4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其子女(符合户籍政策的)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入学,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鼓楼区属优质学校。对当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达500万元(含)以上的上市企业,按“一企一议”统筹解决企业高管及专业技术人才子女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就读问题。
四、注意事项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方案中对“区级贡献”的解释以区财政局意见为准,方案最终解释权归鼓楼区政府所有,自方案发布之日起即进行任务细化分解并出台具体实施细则。《鼓楼区接续打造企业上市高地“榕树计划”实施方案》(鼓政规〔2022〕8号)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方式:0591-8757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