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和《“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现将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工作规程公告如下:
一、购房补贴申请
二、购房补贴发放
市国有房产中心审核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的:
(1)由市国有房产中心函告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限制上市交易、转让、赠予、互换、抵押(按揭除外)。
(2)与保障对象签订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并在协议生效次月发放第1年40%补贴。
(3)对履行服务承诺的保障对象,市国有房产中心在补贴发放协议生效满1年后仍符合条件的,于次月发放第2年30%补贴;在补贴发放协议生效满2年后仍符合条件的,于次月发放第3年30%补贴。
三、其他事项
1.市人社局结合人才社保缴交和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判断人才是否仍在榕工作。仍在榕工作的人才,市国有房产中心根据协议予以兑现第二、三年度的人才购房补贴,已不在榕工作的人才,市有国有房产中心暂停兑现购房补贴。保障对象须按照市国有房产中心通知提交相应材料。
2.对未履行服务承诺或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由市国有房产中心提请人才住房保障办公会议定,根据议定结果要求保障对象按服务年限(自购房网签当月起按月计算)的比例退回购房补贴。
3.享受人才购房补贴所购住房,限售期自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按月累计计算,在榕服务满10年的由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解除限制。
4.《关于“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工作规程的公告》以此份为准,原公告作废。
附件:
1.“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材料清单
2.“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购房补贴发放业务授权承诺书
3.数字人民币账户信息表
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