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鼓楼区人才公寓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强化人才服务保障,进一步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鼓楼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用于保障各类人才落地周转的租赁型用房。
第三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人才公寓建设、规划、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人才办”)负责拟定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相关政策,并督促相关业务部门落实人才公寓土地供应、项目建设;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负责人才公寓申请受理、审核认定等工作;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人才公寓日常管理、保洁和安保、维修养护等工作,确保人才公寓的正常使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人才公寓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人社局、区建设局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我区人才情况,结合各类人才的住房需求和引进人才的区域分布,合理确定人才公寓建设总量和布局。可通过自建、配建、购买、租赁和转化存量等方式增加人才公寓供给。
1.自建。区政府财政直接投资建设,可以直接确定区属国有企业作为人才公寓的建设主体。对于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区委人才办可提请区政府通过提供土地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投资建设人才公寓。
2.配建。根据土地供应实际情况,由区房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负责,提供一定数量的住宅建设用地按比例配建人才公寓。
3.购买、租赁和转化存量。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由区委人才办提请区政府通过购买商品住房、租赁和转化存量住房的方式,增加人才公寓。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利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经营人才公寓项目。
第三章 申请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申请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留学回国人员学士学历及以上毕业生、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员。
第六条 申请条件为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税务户管地及个人纳税关系均在我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或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福州五城区(含高新区、不含长乐区及马尾区)无房产,未享受省市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第四章 分配与管理
第七条 人才公寓的申请、分配与管理由区委人才办、区人社局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采取个人申请、实时审批、定期配租的方式统一分配人才公寓,原则上每人限租1套。
第八条 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引进时间等因素实行轮候分配。在房源紧张的情况下,按以下顺序优先保障:省高层次特级、A、B、C类人才,市高层次人才,区高层次人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专技人才,有突出工作业绩的青年人才。人才公寓应为高层次人才引进预留3%的空置房。
第九条 区委人才办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运营机构,采取装修投资和经营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实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与运营单位签订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立人才公寓房屋管理质量检查和考核制度,区委人才办、区人社局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人才公寓运营单位管理和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核拨委托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的依据。考核结果不达标的运营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租期与租金
第十条 租赁期限3年,租赁协议一年一签,原则上每名申请人最多续租2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进行研究审批。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格综合考虑公寓户型配置、市场价格水平、管理运行成本等因素确定,租金按基准价70%收取。特殊优秀人才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审核。
第十一条 租赁费用委托运营管理公司代收,租赁期间产生的押金、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物业及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并按时缴纳。
第六章 使用与退出
第十二条 区委人才办及运营管理公司不得改变人才公寓的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十三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人才公寓:
1.劳动关系调离鼓楼或不在鼓楼的;
2.在福州五城区(含高新区、不含长乐区及马尾区)购房的;
3.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或破坏、擅自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5.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以上情形经确认,次月起停止租赁优惠,租金按基准价收取。属情形1的,必须在3个月内主动退出;属情形2的,待交房后6个月内主动退出;属情形3-4的,立即清退,并记录个人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承租人申请退出人才公寓的,按书面申报、解除合同、退出房屋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鼓楼区委人才办、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