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福州市鼓楼区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鼓政规〔2023〕2号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区全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范围内实行全年森林防火。
二、在本区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蜂巢、烧蚁窝、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炭、烧荒、烧草木灰、烧田园杂草、烧农作物秸杆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野外用火许可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森林防火措施,服从监管,严防失火。
四、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五、违反上述规定,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发现森林火情,马上拨打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