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楼区光电信息产业发展扶持措施》的通知
鼓政规〔2022〕10号
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区直各办,局(公司),福州软件园管委会:
《鼓楼区光电信息产业发展扶持措施》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0日
鼓楼区光电信息产业发展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入实施光电信息产业链链长制,加快形成我区光电信息产业链规模优势和集群效应,推进我区光电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扶持措施如下: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统计关系、税务征管归属鼓楼区,专业从事光电信息领域研发、设计、生产和应用等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优惠措施
第二条 鼓励企业提升规模。对年度新增规模以上并纳统的企业,在市级给予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区级再给予30万元奖励,每年兑现10万元,分三年兑现,若企业在后两年内任一年度的营业收入低于2000万元,则尚未兑现的奖励资金将不再兑现。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第三条 激励企业快速成长。对规模以上的企业,在满足当年新增地方贡献5%的基础上,其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度每新增5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第四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企业, 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分两年兑现。若企业下一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则尚未兑现的奖励资金将不再兑现。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第五条 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充分发挥“榕树计划”的激励作用,多维度培育上市后备梯队,鼓励企业在境内沪、深交易所、北交所上市,支持企业拓展空间载体,在鼓楼开展各类应用场景落地示范。依托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服务福建基地、省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孵化基地、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专业机构,为上市储备企业提供上市行政综合服务、股权投资对接、债权融资服务等。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第六条 加强技术装备自主研制。对认定为国内首台(套)成套装备、单机设备的,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区级按市场销售单价20%给予补助,全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认定为省内首台(套)成套装备、单机设备的,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区级按市场销售单价10%给予补助,全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第七条 拓展产品链创新应用。对首次应用本辖区光电信息企业自主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形成有效供应链的,区级给予设备购买价格的15%补助,全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第八条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企业“小升规”当年度和之后2年内实施的,年度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不含增值税)1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市级按照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区级在市级补助基础上按照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第九条 支持企业开展专项攻关。鼓励企业围绕光电信息产业链“卡脖子”技术开展专项攻关,推动光电信息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积极推荐企业申报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省级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等。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第十条 加快企业技术创新。对当年度新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省级给予奖励500万元,市级给予奖励200万元,区级给予奖励50万元;对当年度新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省级给予奖励50万元,市级给予奖励70万元,区级给予奖励30万元;对当年度新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市级给予奖励30万元,区级给予奖励10万元。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 承接重大专项奖励。引导光电企业承接国家重大项目,对获得国家级重大专项的,按照国家支持额的50%给予补助,全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对新引进光电信息企业,租用我区办公场地的,经区产业链链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年租金的20%给予补助,全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第十三条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发挥朱紫坊基金港集聚优势,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加大产业投资力度,积极投向光电信息产业,加快市场主体培育。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第十四条 强化人才服务保障。对纳入“服务企业直通车”名录的企业,高管享受医疗卫生保健等服务,其子女户籍在鼓楼的,优先入读区属优质小学。
责任单位:区企业服务中心、区教育局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符合总部经济、平台经济等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一时间安排专人对接辅导申报。
第十六条 涉及其他需协调的重要事项,按照“一企一议”方式研究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所获得区级各类政策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当年度企业所贡献的区级财力。
第十八条 本措施由鼓楼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