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楼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扶持措施》的通知
鼓政规〔2022〕9号
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区直各办,局(公司),福州软件园管委会:
  《鼓楼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扶持措施》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0日

 

  鼓楼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入实施集成电路产业链链长制,加快形成我区集成电路产业链规模优势和集群效应,推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区情实际,现制定扶持措施如下: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统计关系、税务征管归属鼓楼,专业从事集成电路领域设计、制造、封测、装备、材料生产及研发、公共技术服务等经营活动的集成电路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优惠措施

 

  第二条  鼓励企业提升规模。对年度新增规模以上并纳统的企业,在市级给予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区级再给予30万元奖励,每年兑现10万元,分三年兑现。若企业在后两年内任一年度的营业收入低于2000万元,则尚未兑现的奖励资金将不再兑现。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第三条  激励企业快速成长。对规模以上的企业,在满足当年新增地方贡献5%的基础上,其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度每新增5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第四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分二年兑现。若企业下一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则尚未兑现的奖励资金将不再兑现。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第五条  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充分发挥“榕树计划”的激励作用,多维度培育上市后备梯队,鼓励企业在境内沪、深交易所、北交所上市,支持企业拓展空间载体,在鼓楼开展各类应用场景落地示范。依托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服务福建基地、省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孵化基地、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专业机构,为上市储备企业提供上市行政综合服务、股权投资对接、债权融资服务等。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第六条  PCB工具软件补助。对项目建设投资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PCB工具软件、集成电路设计软件、FPGA设计软件等工业软件项目,按照不超过其实际研发投入的5%予以补助,全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第七条  IP设计工具费用补助。对购买IP用于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企业,按照符合条件的企业IP购买费用的40%给予补助,全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第八条  首流片费用补助。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科研机构的新研发芯片产品的初次试流片,按照多项目晶圆试流片加工费40%、芯片工程片加工费(含光刻板费)30%的额度进行补助,全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第九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中心或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其购买的EDA工具和相关测试设备在申报当年度内为20家以上企业提供集成电路设计、测试等公共服务,按照EDA工具和相关测试设备购置金额的10%给予补助,全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第十条  加快企业技术创新。对当年度新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省级给予奖励500万元,市级给予奖励200万元,区级给予奖励50万元;对当年度新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省级给予奖励50万元,市级给予奖励70万元,区级给予奖励30万元;对当年度新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市级给予奖励30万元,区级给予奖励10万元。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对新引进的集成电路企业,租用我区办公场地的,经区产业链链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年租金的20%给予补助,全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发挥朱紫坊基金港集聚优势,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加大产业投资力度,积极投向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市场主体培育。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第十三条  强化人才服务保障。对纳入“服务企业直通车”名录的企业,企业高管享受医疗卫生保健等服务,其子女户籍在鼓楼的,优先入读区属优质小学。
  责任单位:区企业服务中心、区教育局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符合总部经济、平台经济等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一时间安排专人对接辅导申报。
  第十五条  涉及其他需协调的重要事项,按照“一企一议”方式研究执行。
  第十六条  企业所获得区级各类政策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当年度企业所贡献的区级财力。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鼓楼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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