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鼓楼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鼓政办〔2020〕6号

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区直各办、局(公司),福州软件园、高新区洪山园:

  《福州市鼓楼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2日

  福州市鼓楼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19—2021年)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要求,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榕政办〔2019〕1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2019年至2021年,全区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5万人次,其中2019年培训0.18万人次。力争到2021年底,全区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有较大提高。

  二、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一)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鼓励企业适应生产经营、技术进步需要,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大力开展岗前、在岗、高技能人才培训,以及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政府按规定给予支持。鼓励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1.企业职工岗前培训。企业新招用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招用之日起一年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培训合格且取得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合格证书,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2.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企业每人500元至3000元培训补贴。支持用工企业对劳务派遣人员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用工企业培训补贴。

  3.新型学徒制培训和“二元制”人才培养。企业可按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在职职工,按照“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模式,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培训补贴。鼓励龙头企业、上市公司等大型企业与职业院校进行校企合作,推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精准培养市场急需的技术技能人才。

  4.困难企业职工培训。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以外职业(工种)培训且取得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合格证书,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5.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对企业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技能培训的,根据参加培训并初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培训合格证书》人数,给予企业每人500元培训补贴。

  6.开展困难人员技能培训。企业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以下称“贫困劳动力”)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最长可达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与新招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7.实施鼓楼传统文化技能提升计划。发挥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名人名家汇集优势,依托辖区内福州脱胎漆艺协会、陈君凡肉燕制作大师工作室和林秀敏木雕技能大师工作室等传统文化技能人才培育机构,围绕木根雕、脱胎漆器、肉燕制作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通过“大师带徒”模式,培养一批传统文化技能人才。对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经过培训并取得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合格证书,按每人500元给予培训补贴。

  8.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对具有精湛的工艺和高超的生产技术,在传授新技艺、开发(应用)先进技术、推动技术创新、解决关键技术、推动企业和产业发展中业绩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高技能人才优先推荐评选鼓楼区优秀人才。组织开展各类技能竞赛活动,以激励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遴选培育“鼓楼工匠”为目标,坚持“全民知晓、全员参与、以赛选才、以赛锻才”,广泛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构建政府、行业、企业多层次的技能人才选拔与激励格局,形成以“鼓楼工匠”技能大赛为主体、以企业岗位比武为基础的技能竞赛体系。

  责任单位:区国资中心、工信局、文体旅局、人社局、教育局、应急管理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福州软件园、高新区洪山园

  (二)调动重点群体参训积极性。围绕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有效化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对退役军人、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残疾人等实施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可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开展。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培训等各类专项培训。加强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盲人保健按摩、脱胎漆器漆工、电子商务等领域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并提供培训项目推荐、创业担保贷款、后续跟踪扶持等公共服务。支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大型企业特别是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社区矫正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年度培训合格人数,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培训支持。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教育局、建设局、商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司法局、总工会、妇联、残联,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福州软件园、高新区洪山园

  (三)加大贫困劳动力技能帮扶力度。通过项目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参加培训并取得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合格证书的,每次生活费补贴不超过400元,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3次,生活费补贴在培训合格后与培训补贴同时申领。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福州软件园、高新区洪山园

  三、有效增加职业技能培训供给

  (四)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激发企业主体作用,在我区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人数的企业设立10个以上职工培训中心,鼓励其开展职工培训。经培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规模以上企业、当地龙头企业围绕本行业领域工种(项目)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的,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每年遴选1-3个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对年技能培训达100人次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培养20人以上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优先列入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支持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在高技能人才基地建设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被遴选为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可分别享受500万、30万、20万、10万、5万元政府补助;被评为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可享受3万元区级政府补助。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财政局、商务局,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福州软件园、高新区洪山园

  (五)创新职业培训内容和方式。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动态公布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目录。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要求,大力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新产业培训,将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商务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纳入补贴性培训范围。根据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对目录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困难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工种(项目)不受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限制,由企业自主确定后报区人社局审核。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由《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技能人员类职业(工种)扩大到可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及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所有职业(工种)。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质量意识、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纳入培训结业考核内容范围。鼓励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化建设,开发培训教材,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可参加有组织的职业培训,也可自主选择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对在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求职登记的,自主选择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教育局、工信局、国资中心、商务局、民政局、应急管理局、卫健局、生态环境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团区委、妇联,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福州软件园、高新区洪山园

  (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鼓励建设产学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积极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鼓励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实行“互联网+职业培训”方式,建立公共就业培训服务平台,定期发布职业技能培训信息。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服务和评价服务,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规范社会培训机构和评价鉴定机构发展,建立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退出机制。完善培训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实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工信局、商务局、民政局、应急管理局、卫健局、建设局、总工会、妇联、团区委,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福州软件园、高新区洪山园

  四、完善激励机制

  (七)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推动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享受政策开展补贴性培训有效衔接。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各有关部门可安排经费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职业技能提升组织实施、师资培训、教学改革、考核认定及督导、职业技能竞赛及其他相关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财政局、总工会、税务局,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福州软件园、高新区洪山园

  (八)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我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榕务工人员),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各类培训补贴最多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政策范围。鼓励各有关部门对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应急管理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福州软件园、高新区洪山园

  (九)强化资金监督管理。资金使用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各有关部门要依托省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补贴申领人员信息比对,确保培训补贴、鉴定补贴不重复发放。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福州软件园、高新区洪山园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

  (十)强化组织领导。鼓楼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区级统筹、人社协调、部门、街镇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人社局要制定具体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开展培训情况报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汇总,实行年初报计划、每季度报进度、年终报总结和重大情况专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广泛宣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及时了解熟悉,提高政策知晓度和惠及面。

  责任单位: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福州软件园、高新区洪山园

  (十一)明确部门职责。人社局承担职业标准实施、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任务分解等职责,并承担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发改局负责协调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工信局、建设局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局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协调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指导协调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商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家政、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国资中心负责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协调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总工会应积极推动企业足额提取职工培训经费及制定年度职工培训计划。团区委、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福州软件园、高新区洪山园要组织好园区内企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发改局、工信局、建设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商务局、国资中心、残联、总工会、团区委、妇联,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福州软件园、高新区洪山园

  (十二)推进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有机衔接。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制度,准入类职业劳动者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院校和第三方评价机构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支持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发展贯通,符合条件可互通申报职称和职业技能资格(等级)。支持用人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建立职业技能提升与岗位聘用、待遇落实挂钩机制。鼓励服务类行业协会根据技能等级,来制定服务市场指导工资。

  责任单位: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福州软件园、高新区洪山园

  本实施方案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我区现行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规定,凡与本实施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区人社局、区财政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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