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1101-0600-2019-0003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鼓楼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19-10-24
- 标 题: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楼区关于扶持楼宇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 发文字号: 鼓政办〔2019〕87号
- 发布日期: 2019-10-28
- 有 效 性: 废止
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区直各办、局(公司),福州软件园、高新区洪山园:
《鼓楼区关于扶持楼宇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4日
鼓楼区关于扶持楼宇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
一、鼓励楼宇标准化提升
1.根据鼓楼区《商务楼宇星级评定》标准,获评五星级及以上的商务楼宇,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评四星级的商务楼宇,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商务楼宇星级评定每两年复评一次,对于在复评中升星的商务楼宇,每提升一个星级,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鼓励楼宇规模化运营
3.鼓励开发商整体自持。对整体持有楼宇产权达80%以上,且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新建商务楼宇民营开发商,自其新建楼宇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年内逐年按其当年度对外租赁行为所产生的房产税区级财政实际贡献额的50%予以补助。
4.鼓励第三方整体运营。对收购或租赁鼓楼区商务楼宇进行整体招商运营,且整体运营面积合计超过10000平方米并签订租赁合同5年及以上的民营第三方主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逐年按其当年度对外租赁行为所产生房产税区级财政实际贡献额的50%予以补助。
5.鼓励业主投资运营。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分散产权楼宇,由单个民营业主收购或租赁(签订租赁合同5年及以上)该楼宇面积超过80%/70%/60%,进行整体招商运营的,按其收购或租赁后楼宇整体硬件装修改造费用的30%/20%/10%比例予以一次性补助。
三、鼓励社会参与共建
6.鼓励社会力量充分利用辖区内民营企业、团体组织、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空置房舍及配套设施用房转型为商务楼宇/园区。对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且其中80%/70%/60%以上面积对外出租(非自用)并经认定能够支持地方招商引资、经济发展等工作的,三年内逐年按其当年度对外租赁行为所产生房产税区级财政实际贡献额的30%/20%/10%比例奖励给招商运营主体。
园区楼宇可视情况参照执行,由园区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兑现。
7.鼓励业主完善自治管理。对产权分散的商务楼宇新成立业主委员会,并获评鼓楼区三星级(含)以上评价的,给予该业委会一次性扶持资金5万元。
8.楼宇物业管理机构指定一人与属地街镇对接,动态提供楼宇及入驻企业相关信息,协助入驻企业落地注册,并在提升楼宇整体入驻率、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社区服务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的,属地街镇可根据其工作质量和成效,给予个人一定的补助,每人每月300元。
四、其它事项
1.扶持对象当年有偷税漏税、不良信用记录、用工纠纷、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以及其他较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或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等行为的,取消享受扶持的资格。
2.本措施所扶持对象须为独立法人机构,其登记注册、税收征管关系等均在鼓楼区。
3.扶持对象政策期内迁离鼓楼区的,应如数退还所享受的奖励和补助。根据“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所属街镇、园区、部门有义务协助企业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以虚假资料获得奖励和补助的,由所属街镇、园区、部门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同时,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4.原有企业在全区范围内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按新设立企业给予补贴。
5.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奖励政策涉及相关条款之间及与我区出台的其他奖励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申报。单家企业奖励总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6.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鼓楼区关于扶持楼宇经济发展的四条措施》同时废止。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措施由鼓楼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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