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1100-1200-2016-0000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鼓楼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6-01-15
- 标 题: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部位)的通告
- 发文字号: 鼓政综〔2016〕1号
- 发布日期: 2016-01-19
- 有 效 性: 失效
为确保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5号)和市、区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文件精神,现将我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部位)通告如下:
一、全区禁止燃放区域(部位)
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2.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桥、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7.商场、超市、影(剧)院、酒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8.风景名胜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9.高层建筑物、城市木屋毗邻区;
10.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
二、限制燃放区域及时间
我区限制燃放区域为三环路以内的辖区。在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十五的6时至23时(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的时间外,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附件:福州市鼓楼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部位)花名册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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