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1100-0200-2003-00002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03-05-26
- 标 题: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办法
- 发文字号: 鼓政综〔2003〕39号
- 发布日期: 2009-05-05
- 有 效 性: 废止
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区直各办、局(公司),洪山科技园,福州软件园:
为了充分调动各街道发展经济、培养财源的积极性,促进各街道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改进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起,对各街道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缴补、增收分成、一定五年”的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原则和要求,规范和完善区对街道的财政管理体制,建立街道财政自我发展、自求平衡机制,充分调动街道办事处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提高街道财政的公共服务能力,促进街道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基本要求
(一)街道办事处作为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要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和调动各街道积极性的原则,明确街道办事处的事权和财权,合理划分各街道收支范围,逐步建立稳定、规范和有利于各街道长远发展的财政管理体制。
(二)逐步建立规范的区对街道转移支付制度,对财政困难的街道,通过转移支付,促进街道财政均衡发展,保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正常运转。
三、财政收支划分
(一)收入范围。除划分为中央、省、市财政固定收入和分享收入以及区财政固定收入外,原则上在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各项收入,均应列入街道财政收入范围,即扣除已划分为中央、省、市、区固定收入和分成收入后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1、金山桔园洲工业园三年内由街道投资建设并引进企业租用的税收,区级留成部份的100%;由街道引进企业自建或购买厂房,企业交纳税收区级留成部份的60%;由区投资建设,街道引进企业租用的,企业交纳税收区级留成部份的30%;三年后,区级留成部份的50%。浦上等其他工业园的税收,区级留成部份的50%。
2、在街道管辖范围内由街道招商引资的第二、三产业税收(含内资、外资),区级留成部份的30%。允许各街道跨本街道地域招商。街道招商、企业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的税收,区级留成部份的30%由各有关街道按同等比例共享。
3、自行车使用税市、区级留成部分的100%;
4、委托街道代征的私房出租房产税,市、区级留成部分的100%;
5、委托街道代征的“闲置楼宇”的房产税,区级留成比上年增加部分的50%;
6、私房装饰装修营业税市、区级留成部分的100%;
(二)支出范围。根据区、街事权划分,街道财政应承担维持街道机关运转所必需的正常经费和本街道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所需的支出。具体包括:街道本级的行政管理费、城市管理监察中队支出经费,计划生育经费,其他部门事业费中的街道财政经费,街道社会事业发展所需的其他支出(含村,居干部补贴)等。
四、财政收支基数的确定
(一)收入基数的核定:以2002年财政收入为基数,按上述财政体制确定的街道财政收入范围和分成比例
(二)支出基数的核定:按照2002年核定的各街道财政供养人数(或人员编制数)、事业单位人数以及本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计算各街道行政、事业单位正常经费支出基数,并考虑经济建设、社会事业等专项支出的实际情况,计算核定各街道的财政支出基数,并尽可能照顾街道财政利益。省、市、区下达的各项专款,不列入街道财政支出基数,由区财政部门根据专款的下达情况,相应追加有关街道专项指标或补助。
五、定额缴补基数的确定
按照上述办法核定财政收支基数后,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定额上缴;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的,定额补助。街道财政定额缴、补基数确定后,区定的街道增人、增资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和街道各负担50%。
六、增收分成办法
各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调动街道发展经济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增收,把“蛋糕”做大。2003年-2005年的三年内,各街道财政收入比按上述办法核定的2002年收入基数增收部分,按区得财力各街道分成50%;2006年-2007年的两年内,每年比2005年的增收部分,按区得财力各街道分成40%。
七、健全机构,加强管理
要切实加强街道财政所力量,确保街道财政所人员编制。要加强街道财政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增强服务意识和勤政廉政意识,实行竞争、考核上岗制度,确保在岗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率。要加强财经纪律,严格财务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中心,努力提高街道财政管理水平。街道所属单位的各项财政收入必须按规定纳入街道财政统一管理。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有关财经法规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严禁滥发奖金、实物。
八、其他
本体制一定五年,从2003年1月起执行。五年间如遇省对市、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发生变动,将根据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九、本通知由鼓楼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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