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1100-1800-2006-0000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06-10-08
  • 标    题: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鼓政综〔2006〕92号
  • 发布日期: 2008-12-12
  • 有 效 性: 废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鼓政综〔2006〕92号
来源: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时间:2008-12-12 21:14


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区直各办、局(公司)、各业主单位、工程指挥部: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现将《关于加强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八日

关于加强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针对我区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存在一些工程决算超概、超合同、工程建设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问题,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现就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凡使用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单位(或指挥部)应及时编报项目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预算的依据。
二、项目法人单位(或指挥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法依规加强和规范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及资金管理,坚决防止出现工程决算超概、超合同以及工程建设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等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三、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不论是主体工程还是附属工程,只要单项合同估算价(含设计、监理)超过30万元,原则上均要严格实行工程招投标。确实存在特殊情况难以实行工程招投标的,要事先报区政府批准。单项工程金额30万以下但达到区政府采购限额(10万元以上)的,应根据政府采购办法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应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取得批准,变更的工程量要经由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四方确认。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其工程决算超概或超合同5%且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要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给予办理有关审核手续。
六、项目法人单位(或指挥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厅、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左右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七、建设项目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后,取消了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做法,各部门自行实施投资包干责任制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八、项目法人单位(或指挥部)要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建设资金。
九、项目法人单位(或指挥部)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对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十、项目法人单位(或指挥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支出。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提取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十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由区财政局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经区财政局确认后予以批复,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十二、对没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或违反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行为,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拨款、撤销项目和对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等手段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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