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0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实时更新。本《指南》内容如有变更,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鼓楼政府网”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在鼓楼区档案馆查阅本《指南》的纸质文本。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 公开范围
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四)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鼓楼区政府网上公布
(网址为http://www.gl.gov.cn/xjwz/zfxxgk/sjzptlj/xzjd/gxjd/fdzdgknr/)。
(二) 公开形式
通过“鼓楼政府网”公开政府信息,在鼓楼区档案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鼓楼区政府网的“政府信息公开”页面,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区档案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 街道党政办公室是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传真号码:87664023
电子邮箱:guxidzb@163.com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198号五楼鼓西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
邮政编码:350025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冬令时(10月1日至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1)公交可乘111路、105路、109路、65路至西门站下车,往杨桥东路方向步行200米至鼓西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2)可乘坐福州地铁4号线至“西门站”B出口,往杨桥东路方向步行50米至鼓西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二) 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鼓楼区政府网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州市鼓楼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 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鼓楼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受理在线举报,请登录鼓楼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进入“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处填写提交举报意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