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楼区工业企业“四个一批”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鼓政办规〔2022〕6号
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区直各办,局(公司),福州软件园管委会:
  《鼓楼区工业企业“四个一批”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1日  
 
 鼓楼区工业企业“四个一批”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快辖区工业高质量发展,优化中心城区功能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进城区生态环境,大力发展都市型工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关于印发福州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四个一批”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规〔2022〕4号)文件精神,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重点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光电芯片智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工业企业按照企业行业类别与园区功能定位相协调原则,向全市规划的其他重点工业园区集中集聚发展,促进产业专业化、产业链群化、产业高端化。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批实施、积极推进的原则,采取“搬迁一批、提升一批、关闭一批、恢复一批”的方式,积极稳妥推进工业企业搬迁改造。
  二、工作任务 
  自方案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各有关单位要提出搬迁、提升、关闭、恢复企业清单,建立工作台账(附件1-4),并对台账企业实施动态更新、定期跟踪,于每月8日前报送工作台账(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
  (一)搬迁一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原则上总部留在本辖区,制造生产部分依法推进搬迁:
  1.由各街镇(园区)负责,摸底辖区内土地利用和综合产出效率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且无意愿提升的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低效企业:(1)年地均税收低于25万元/亩,年税收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享受国家等税收优惠政策(含出口退税)的企业,其税收优惠部分视同纳税,计入年税收贡献额;(2)年地均产值低于650万元/亩,软件研发类企业按照年度营业收入判定。
  2.由各街镇(园区)负责,梳理辖区内高耗能、高排放企业,低端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塑胶企业。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后续国家、福建省对“两高”范围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3.由鼓楼生态环境局负责,梳理辖区“散乱污”整治达标但因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需搬迁入园的企业。
  4.由区建设局负责,梳理影响地铁、道路等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需搬迁的企业。
  5.由区旧改办负责,梳理其他列入政府土地收储计划的企业。
  (二)提升一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督促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引进优势企业等方式,改善自身经营状况:
  1.由鼓楼生态环境局负责,各街镇(园区)配合,梳理“散乱污”整治整改提升企业。
  2.由各街镇(园区)负责,摸底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节能要求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中心城区城市功能定位,土地利用和综合产出效率低(标准同上),但有意愿实施技术改造、引进优势企业合作转型的企业。
  (三)关闭一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1.由鼓楼生态环境局负责,各街镇(园区)配合,梳理“散乱污”整治关停企业。
  2.由区工信局负责,各街镇(园区)配合,梳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淘汰类企业、“僵尸企业”。淘汰类企业按照国家发改委修订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确定;“僵尸企业”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规定确定。
  (四)恢复一批。由各街镇(园区)负责,梳理已改变土地用途、不再进行工业生产的工业企业。
  三、进度安排及有关要求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全面启动辖区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各街镇(园区)梳理本辖区内工业企业用地、耗能、排污等资源消耗及企业产值、税收等情况,提出搬迁、提升、关闭、恢复企业清单,制定细化工作方案。
  (一)搬迁企业
  各街镇(园区)要逐一建立搬迁企业台账,实施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土地、规划、环保等搬迁难点问题,促进企业加快搬迁进度。同时,根据重点搬迁企业情况决定是否开展专家评估、风险评估等工作,切实落实维稳主体责任,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力争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
  (二)提升企业
  1.“散乱污”整改提升企业。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具体要求开展整改。
  2.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功能定位但产出低效企业。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各街镇(园区)要根据产业定位、企业行业分类、发展前途等,明确企业改善经营的具体指标及管控措施,与企业协商签订限期提升利用效率监管协议。履约监管协议(投资合同)有约定的,约定的经济指标低于改善目标标准的,协商重新签定合同(协议);高于标准的,按照约定进行管理。仅购买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未涉及厂房新建、改扩建,容积率未发生改变的,改善目标标准为年地均税收不得低于25万元/亩、年地均产值不得低于650万元/亩,整改期限自协议签定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整改期限仍不符合改善目标要求的企业,列入搬迁或收储计划。
  3.实施增容提升,涉及厂房新建、改扩建,容积率发生改变的,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增容标准认定审批机制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20〕2号)、《关于工业用地增容标准认定审批机制的补充意见》(榕政办〔2020〕8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项目建设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22〕3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闭企业。各街镇(园区)要采用行政化、市场化、法治化等手段,依法予以关闭,力争2023年底前完成辖区关停工作。关停工业企业闲置土地优先由市土地发展中心列入土地收储计划,依法予以收储。
  (四)恢复一批。根据全市城市规划要求和产业发展导向,已改变用途、不再进行工业生产的工业企业,由市土地发展中心列入土地收储计划,依法予以收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陈炜副区长任组长,高春副区长任副组长的鼓楼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建设局、区财政局、鼓楼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区旧改办主要领导,各街道办事处主任、洪山镇镇长,软件园招商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工信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抓好工作落实。加强对我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及各街镇(园区)要将辖区(行业领域)内的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列为本单位工作重点。
  (三)实施联动配合。区直有关部门、各街镇(园区)要加强协调配合、统筹推进。对于依法依规应搬迁改造、土地收储但拒不配合的企业(含租赁户),实行财政性奖补“一票否决”,区分企业类别依法依规采取差别化电价、水价、气价、用能、排污等资源要素配置差别化政策,引导企业淘汰低效产能,提高质量效益。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底,由鼓楼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搬迁企业工作台账
      2.提升企业工作台账
      3.关闭企业工作台账

      4.恢复企业工作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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