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1101-0300-2024-0000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鼓楼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24-08-19
  • 标    题: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楼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鼓政办〔2024〕39号
  • 发布日期: 2024-08-19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楼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鼓政办〔2024〕39号
来源:鼓楼区政府办 时间:2024-08-19 16:54
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区直各办、局(公司),福州软件园管委会,各人民团体:
  《鼓楼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9日
  
  鼓楼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福州实施强省会战略的若干意见》《福州市“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规划》《福州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福州市鼓楼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全面提升全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的综合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鼓楼区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巩固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创建成果,加快现代化国际城市“最美窗口”建设,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楼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每年支出不超过当年财政预算安排金额,区财政局组织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扶持企事业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省、市和区委、区政府方针政策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和发布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评审。

 

  第二章 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第五条 产业专利导航资助。开展区级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每年立项不超过2项。本措施与省、市级扶持政策存在重叠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六条 高价值专利组合资助。被评为福州市高价值专利组合的,每项资助2万元。
  第七条 地理标志奖励。开展地理标志商标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打造以地理标志保护为载体的区域品牌,提升地理标志保护、运用、推广水平,对新增的地理标志商标或地理标志产品给予权利人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三章 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第八条 专利奖评审。对归属我区的专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九条 专利转化运用资助。鼓励专利技术的转化运用,对鼓楼区内高校、科研单位向企业转化专利技术的,或中小微企业购买高校、科研单位专利技术的,按交易金额的30%给予每项不超过3千元的奖励。每家每年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 促进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第十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协作专家补助。对专家协助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纠纷调解、侵权判定等工作的报酬,参照有关专家评审咨询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违法举报奖励。对举报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的奖励,按照《福州市市场监管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专项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五章 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贯标资助。深化“知识产权贯标+专利导航”双培育模式,对列入福州市贯标培育名单的企业,在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分级评价并开展专利导航后,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未开展专利导航或专利导航验收未通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同一单位只资助一次。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对新评为市、省、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同年获评多个的,只奖励一次。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通过复核的,给予1万元奖励。
  原评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再申报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补助。对首次入选或通过复核为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和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资金补助。同一单位只补助一次。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对立项的区级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每年立项不超过2项。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享受省级、市级和区级资助。
  
  第六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 评审制项目,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发布有关年度申报通知,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分配方法和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下达:
  (1)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2)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区级财政部门或所委托的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
  (3)项目初审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需要对申请项目开展实地考察;
  (4)专家评审或中介机构评估论证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或中介机构评估论证意见,会同区财政局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5)对评审制非涉密项目,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6)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核准制项目,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或其委托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下达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资助和奖励全数追回,并且3年内不予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须3年内(含3年)未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异常标注)和不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相关失信信息(已信用修复或移出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其他扶持措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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